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杨陵分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日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努力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杨凌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机制。

第三条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指定的抽查事项进行检查时,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四条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要结合杨凌实际,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第五条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培训、指导、推广,畅通数据归集路径,确保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市场主体名下,统一向社会公示。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全过程留痕。 

第六条  信用监管科应建立全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建立本业务领域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并及时动态更新。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依托公示系统建立。

第七条  信用监管科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建立本业务领域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各业务领域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八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定向抽查是指按照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所属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定向或不定向随机抽查应根据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重点工作和杨凌市场秩序突出风险点为导向。根据杨凌监管实际,杨凌示范区暂定随机抽查事项62项,详见《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后附)。

第九条  信用监管科要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结合杨凌监管实际,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20日前报省局备案,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各业务科室如需开展本业务领域双随机抽查,要形成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15日前交由信用监管科汇总。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严格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事项,应当合并安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要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工作计划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抽查工作计划由计划制定部门进行公示。

    第十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安排,牵头组织或积极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取和抽查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全程留痕。

    第十一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实际抽查检查时,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人员随机抽取结果名单最前的检查员担任本次检查的组长。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请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检查对象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三条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的情形外,要在完成抽查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按程序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公示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以及其它等9类。“其它”是指前8种抽查检查结果不能完全体现此次抽查检查情况的,由检查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抽查检查结果进行描述。

第十四条  在抽查检查中,检查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在抽查检查中,检查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一)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市场主体的;

(二)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三)经向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检查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处理,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八条  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