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严格规范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置的通知

 

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现对规范处置超过保质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处置制度,规范处置行为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健全和完善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理相关制度,规范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停止销售、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处理日期、过期原因、采取处置措施等内容,并保留相关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二、加强自身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贮存和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采取清理、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食品经营者与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要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并做好相关台账的记录工作。

三、严格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不按规定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