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分局、杨凌质量技术检测检验所:
根据省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陕质监食〔2011〕10号)及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陕质检函〔2011〕238号)要求,为确保省局下达给我局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任务的全面完成,促进示范区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我局决定开展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抽样检验产品种类:
生鲜乳、原料乳粉、乳制品。
二、 监测对象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三、 检验依据及项目
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GB/T22388-2008要求仅开展三聚氰胺项目检验。
四、 承检单位及时间安排
抽样检验工作由杨凌质量技术检测检验所承担。监督抽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12月31日截止。
五、检验经费
根据国办发〔2011〕42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同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检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杨陵区分局要主动向政府报告,请求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42号文件精神,由同级财政足额安排乳制品监督检验相关购样费和检验费等专项资金,确保乳制品监督检验工作顺利开展。示范区局根据辖区乳制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总体情况,对辖区乳制品生产企业原料乳及成品乳抽检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对辖区内各乳制品生产企业购入生鲜乳、原料乳粉的抽检批次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要做到每周每个品种抽检一个批次。为避免重复抽查,上级质监部门已经对企业的生鲜乳或乳制品进行监督抽检的,下级质监部门原则上不再对同批次生鲜乳或本周生产的乳制品进行同项目抽检。确需重复抽查的,应得到示范区局的同意后方可抽取。
(二)抽样工作要严格实行抽检分离。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科学、公正地完成抽样检验工作任务,做到不漏企业,不漏品种,不超期。
(三)抽样检验工作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向生产企业购买,抽样检验工作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
七、信息报送
(一)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受检企业和示范区局分别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二)检验机构应于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不得少于所有批次15%抽检”情况(报送样表详见附件1),每周一10:00前上报上周“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抽检”情况(报送样表详见附件2)。及时汇总每周原料乳及乳制品检验结果,并于每周一10:00前上报信息(报送样表详见附件3)。
(三)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应以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同时报送示范区局安全监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