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消费警示

2016年7月起,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辖区开展了化妆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发布化妆品消费警示。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化妆品时予以重视。

一、化妆品要从有营业执照的正规企业购买。

二、购买化妆品时,要仔细查对化妆品内外包装上,以下内容是否齐全:

1、产品名称

2、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3、生产日期(或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

4、特殊用途(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用途的)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5、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三、购买化妆品时,应当索取票据。票据应为加盖销售企业印章、具备法律效力的正式票据。

四、化妆品不具备医疗作用。在购买时应仔细甄别,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区分开来。区分方法以批准文号为准。

五、虚假夸大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暗示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属于违法行为,要警惕。发现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行为应向工商部门举报。

六、使用以前未使用过的化妆品时应谨慎。建议先在手背、耳后等区域小范围试用。

七、杨凌示范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点设在杨凌示范区医院。使用化妆品如出现不良反应,可前去咨询、处理,并通过监测点或直接上报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化妆品的,或购买后对产品质量有疑问的(应提供购货票据),可向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