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1.新开业工业法人单位。2016年第4季度及2017年新开业(投产)的工业法人单位,并且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原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3.单位名称变更的原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二、需提供材料
(一)新开业工业法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
3.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4.发改局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原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1.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2.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
3.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4.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单位的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的财务资料(具体要求与新开业单位要求一致)。
(三)单位名称变更的原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1.营业执照(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其他证明单位名称变更的材料。
三、报送资料时限要求:每月16日至20日
四、示范区统计局联系电话:029-87030231、029-87036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