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原《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0〕142号)从即日起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8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2.2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 市、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准备工作

3.2 信息的研判与发布

3.3 红色预警响应

3.4 橙色预警响应

3.5 黄色预警响应

3.6 蓝色预警响应

3.7 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险情灾情等级及响应级别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信息报送

4.5 指挥调度

4.6 社会力量参与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解除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平台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支援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6.2 对口帮扶

6.3 工程治理及修复

6.4 工作总结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促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调查、应急救援及处置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以防为主,避灾安置与工程治理相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

(2)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3)坚持依法防灾减灾,实行公众参与,群专结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领导大型和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及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省军区分管副司令员、武警陕西省总队分管副司令员担任,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委网信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委高等教育工作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扶贫办、省粮食局、省地质调查院、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应急办、陕西保监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陕西省总队及相关设区市政府等单位负责人。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厅长兼任,具体承担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陕西省总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动用省级物资储备建议和请求国家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指令,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订和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省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协调有关设区市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办理省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等工作。

2.2.3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并组织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不实信息。

省委网信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及抢险救灾方面网上舆情监测及重大负面舆情的处置工作。

省委高等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高等院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对师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后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应急储备粮食、食用油和煤、电、气等应急物资的协调调运;适时依法组织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困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的违法活动;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成因调查;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省民政厅: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负责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管理情况。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后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储备药品的建议;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视情况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应急调查、排查、监测、预报预警;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治理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灾区环境监测与灾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提出受灾地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县、市、区重新调整区域规划,抢修受损毁的房屋和基础设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指导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负责指导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做好灾后农牧业的查灾工作,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和自救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动员、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和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现场处置、转运、收治伤病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以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省旅游发展委:负责指导、协助灾区旅游设施的保护、修复和重建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对灾区调拨、捐赠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的检验检测工作。

省扶贫办:负责指导灾后对贫困户的重点帮扶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落实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救灾粮出库、加工和调运计划,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受灾人数做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省地质调查院:承担省级地质灾害日常防治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对应急排查进行技术指导,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应对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地质灾害遥感影像和地形数据的快速获取,开展地表变形监测,提供相关测绘地理信息资料和技术支持及图表报告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辅助决策。

省应急办: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根据情况做好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

陕西保监局:负责配合省财政厅、民政厅探索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各自所辖的因灾损毁电力设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和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开展因灾受损电力设施的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障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铁路运输,指导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保障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航空运输。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驻陕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陕西省总队:负责组织驻陕武警部队参加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抢险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发生大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调查及监测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应急物资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地质调查院、省应急办、武警陕西省总队及灾害发生地的设区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应急调查及监测组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地质调查院、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地勘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分析成灾原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下设成因分析小组、隐患排查小组、应急专家小组、动态监测小组4个小组,由省地质调查院牵头负责成因分析小组、隐患排查小组和应急专家小组工作,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动态监测小组工作。

(3)抢险救援组由武警陕西省总队牵头,省委高等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及灾害发生地的设区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人员搜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4)转移安置组由省民政厅牵头,成员包括灾害发生地的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工作。

(5)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成员包括省民政厅、省农业厅。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医疗救助、转送工作及相关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医疗救援情况;做好动物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暴发流行。

(6)安全保卫组由省公安厅牵头,成员包括武警陕西省总队。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7)应急物资保障组由省国土资源厅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扶贫办、省粮食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应急办、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陕西保监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省级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警、通信保障、电力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保障工作,建立现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通信联络。

(8)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成员包括省委网信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提供的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4 市、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区政府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指挥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准备工作

(1)制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在开展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察,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与巡查,对疑似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和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县(市、区)、乡(镇)政府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应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进行防范。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防灾预案”发到受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3)应急值守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做好险情灾情统计汇总上报,随时掌握实时险情灾情情况,及早预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等级,提出科学防灾减灾对策。

(4)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各级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时召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组织建设,完善保障机制。

(5)预案演练

全省各级政府要依据《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抓好预案各环节应急措施落实。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

(6)宣传培训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及救援人员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识别、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险情、灾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等。

(7)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储备必须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合理调配使用,发挥地质灾害应急物资机动灵活潜力。

(8)预警准备

健全各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站网,确保灾情信息和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指令及时传递。

(9)监督检查

实行以查隐患、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限期整改补救。

3.2 信息的研判与发布

(1)预防预警信息研判

省国土资源厅结合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提供的降水、河道流量、气温、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预测预报。

(2)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级划分及信息发布

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针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等。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

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Ⅰ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向公众公布,并报省应急办备案;

Ⅱ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向公众公布,并报省应急办备案;

Ⅲ级(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向公众公布,并报省应急办备案;

Ⅳ级(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3.3 红色预警响应

省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每1小时收集报告一次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预警区域内各级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组织区域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3.4 橙色预警响应

省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每4小时收集报告一次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有关市、县、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必要时,及时组织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3.5 黄色预警响应

各级应急值班人员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有关市、县、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3.6 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

3.7 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险情灾情等级及响应级别

陕西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及响应级别表险情灾情

等级险情灾情响应

级别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Ⅰ级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Ⅱ级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Ⅲ级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Ⅳ级

当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启动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险情灾情所在地启动设区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险情灾情所在地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2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按照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4.3 应急响应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省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Ⅰ、Ⅱ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县(市、区)、乡(镇)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省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应急专家组及应急工程治理队伍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出现超出省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灾情,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上级指导、协助处置。

(2)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有关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市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情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视情况或根据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3)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由指挥部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乡(镇)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情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视情况或根据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4.4 信息报送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报告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信息通报

各地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5 指挥调度

(1)出现地质灾害灾情后,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向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2)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灾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范措施,控制灾情发展蔓延。

4.6 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抢险救灾。

4.7 信息发布

(1)灾情及抢险救灾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灾情及抢险救灾等信息由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8 应急解除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当地县级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平台保障

依靠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管理及监测预警平台,通过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实现各级国土、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对雨情、水情、震情及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的联络畅通,及时准确提供监测预警及险情灾情信息。

5.2 应急队伍保障

依靠省地质调查院、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武警黄金第五支队以及省地矿、核工业、有色、煤炭等地勘单位组成的专业技术力量,负责现场应急调查排查及应急工程治理勘查设计施工,依靠驻陕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驻陕武警部队等组成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与群众转移等工作。

(1)应急调查技术队伍建设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武警黄金第五支队、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排查突击总队是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技术支撑单位。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负责应急调查,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主要承担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分析等技术工作。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的技术指导、资料汇总和成果报告编制。

(2)应急专家队伍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讲座和培训,做好地质灾害现场抢险救援技术指导与会商咨询,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3)应急工程治理队伍

应急工程治理队伍由省内具有甲级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组成,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

(4)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应急抢险队伍由驻陕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驻陕武警部队组成,承担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任务。

5.3 应急支援保障

全省各级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防灾减灾,统一调配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任务。

(1)交通运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2)医疗卫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3)治安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做好受灾地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4)物资供应。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固定的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加强储备管理和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并及时补充和更新,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经费保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地质灾害预警解除后,所在地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成由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防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灾害评估报告,10日内报告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

6.2 对口帮扶

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当尽快研究制订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帮扶措施。

6.3 工程治理及修复

地质灾情应急处置完成后,对地质灾害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坏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修复;对存在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工程治理。

6.4 工作总结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在救灾工作结束后,认真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报告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次生地质灾害、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等物质泄漏。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2)各市、县、区可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预案。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抄送: 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