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示范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能力,规范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和《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
第三条 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示范区应急物资保障管理的原则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逐级调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更新及时。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示范区应急委员会负责全区应急物资保障的领导工作。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全区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编制和实施示范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制定示范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示范区应急物资保障预案;负责示范区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监管、应急物资调用协调、重点应急物流园区建设工作;负责制定示范区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等。
第六条 示范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做好示范区应急物资保障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物资采购、保管、调运、补充、更新等管理制度;
(三)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物资入库、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每半年向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应急办报送示范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存、调用、补充、更新等情况。
第七条 杨陵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同级应急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授牌,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更新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储备库建设与储备管理
第十条 根据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应急物资储备库体系。对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都设置的部门,示范区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杨陵区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等方式,在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等方面,采取两级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方式开展工作,杜绝重复建设,提高效率,便捷管理;对示范区设置、杨陵区未对应设置的部门,应急物资储备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应由示范区相关部门承担。应急物资储备库一般选建在靠近人口密集区、易受灾地区和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十一条 按照结构合理、品种齐全、规模适度的要求,坚持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二条 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风险评估,储备规模为能满足示范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所需。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抢险急需的应急物资,经管委会批准后,可进行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的应急物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食(药)品类等不宜长期保存的应急物资,可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保证供应。
第十四条 采购的应急物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质量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城乡居民家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品,扩大应急物资储备的来源渠道。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要建立和落实应急物资日常管护制度,包括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盘库等制度,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保证物资保持良好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应急物资保障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举行应急物资保障演练和联合调运演练,磨合应急物资保障机制。
第四章 调用与补充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动用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本级储备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上一级政府提出应急物资调用申请,调用申请应明确需要调用的应急物资种类、规格和数量及调运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八条 需要示范区统一协调调用应急物资的,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示范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调度意见,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出调度令统筹调用。
第十九条 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令,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物资调用等工作,并及时向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对应急物资运输应优先安排,加强联动,保证运输。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商示范区财政局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补充、更新和核销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及时对应急物资的数量、质量、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应急物资发生损失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应急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物资的;
(四)有贪污、挪用应急物资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