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气象部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杨凌气象部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事件危害,切实做好事件发生期间的气象管理工作,履行气象管理职责,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气象工作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消费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情况。包括自然灾害、雷电安全事故、升空气球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对气象系统有重大负面影响的媒体报道等。

  第三条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客观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做到:听从指挥、高度负责、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因事施策、果断及时、加强协作。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杨凌气象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杨凌气象局成立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直属单位负责人、杨陵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杨凌示范区范围内涉及气象管理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组织工作,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决定是否向省局党组和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事件情况。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指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的相关科室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承办。主要职责是:

(1)对局里制订的应急预案以及专项应急指挥部制订的应急措施进行备案和管理;

(2)接受区局、机关各科室关于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转呈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负责与省局和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进行沟通、协调。

第六条 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了解、研究重大突发事件情况,根据事件的发生情况和类型采取相应应急措施,指挥区局、机关各科室及时、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

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性质下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能设置在相应的科室。其主要职责是: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和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

(2)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专项应急指挥部;

(3)负责与省局和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进行沟通、协调。

第七条 应急响应期间,区局、机关各科室要树立大局意识,坚决服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调遣,做到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第八条 区局、机关各科室应参照本预案设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建立科学的应急处置机制,配合应急领导小组处置辖区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步骤包括:

  (一)了解事件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局主要负责人须在接到信息后,立即前往或指派专人赶往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二)上报事件情况。在确认重大突发事件后,有关区局、机关科室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电话及书面形式报告局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特殊情况,可以先口头上报情况,后补书面材料。

  对出现涉及气象管理职能的破坏探测环境、出现严重雷击灾害、升空气球爆炸燃烧、群体上访、负面报道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情况后,应及时向省局和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初步措施,当前事态,可能发生的紧急或危险情况。向省局和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时还应说明需要的支持与配合。事件在处理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的,要立即续报。不得越级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虚报。

  (三)核实汇总信息。办公室接到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汇总,迅速呈报应急领导小组。

  (四)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呈报后,应迅速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指定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理突发事件。

  (五)制订专项应急措施。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在12小时内召开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指挥部会议,本着快速、及时、合理、有效的原则,冷静分析,科学决策,果断处置,迅速启动具体应急措施。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应积极做好落实工作,指导相关科室做好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应急处置。区局、机关各科室须严格按照专项应急指挥部制订的应急措施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事发生后,各单位应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如突发事件由省局或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指挥的,应当服从省局和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和指挥,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应随时对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进行督查,了解事件发展情况,并将督查情况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督促落实应急措施。

  在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应急措施要求做好报告工作,必要时实行每日一报和零报告制度。

  (七)应急结束。重大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或突发情形得以有效控制后,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八)善后处理。应急结束后,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损失进行评估,形成文字材料,在一周内上报市局办公室。同时,要及时分析事发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对同类事件的能力。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书面汇总上报省局和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局办公室要做好应急措施、相关文件、报告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分类处置原则

  第十条 对严重灾害、升空气球燃烧爆炸、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社会波动,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管和稳定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安全有序。要加大对监管的力度,取缔无照升放气球、无照从事防雷工作的行为。做好气象监管,防止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经应急领导小组审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对集体上访或涉及气象工作的群众集体上访,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理,要认真按照《信访条例》要求,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稳定上访人员或上访群众情绪,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设法疏散人群。必要时,向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请求司法部门的支援。

  对各类突发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紧急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指派专人认真调查事发原因,积极与上访人员或上访群众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上访人员或上访群众的合理要求和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对示范区气象系统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指派专人赶往现场了解事故起因、损失情况。遇重大人员伤亡,应立即与医院等单位联系,抢救伤亡人员;遇火险灾情,应立即与消防等部门联系,控制灾情,减少损失;遇重大盗窃失窃案件,应立即与公安等部门联系,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案件侦查。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应急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迅速调动物资、人员,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杨凌气象局、杨陵区气象局领导班子、办公室主任、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工作日全部在岗,休息日全部备勤,如遇紧急情况,相关人员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集结。专项应急指挥部必须设立专用电话,确定专人值班,及时上报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相关指示。应急领导小组要提供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装备、物资。相关的交通、通讯、检测、防护设施和装备要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做到随时应用,随时使用。

第十四条 宣传引导。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任何对外信息发布必须经应急领导小组审批,指定专人,统一口径,统一发布。局办公室要加强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突发事件的新闻动态,拦截有违事实、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宣传报道。

局办公室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了解真相、辨明情况、积极配合,促进突发事件的妥善解决。

  应急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指派相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的工作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积极宣传引导,澄清实事,消除误解或恐慌。同时,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吸取教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水平和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 信息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单位对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发布预警,防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严格追究信息瞒报、缓报、谎报、虚报责任。各单位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瞒报、缓报、谎报、虚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虚报的,要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追究擅自发布信息责任。各单位和个人,未经应急领导小组审批,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对外发布信息,造成负面影响和工作被动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对未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气象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严格追究工作不力干部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处置不力,延误处理时机,影响应急处置,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局、机关有关科室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围绕职能分工,制订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变更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