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适应新形势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函〔2014〕12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杨凌示范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杨管办发〔2012〕14号)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杨凌示范区辖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区域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跟踪全省特别是关中地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治污减霾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行动中,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秘书长、杨陵区人民政府区长、示范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室)、环境保护局、公安局、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质监局、工商管理局、杨凌气象局和杨陵区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示范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党工委宣传部:制订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负责督导、协调区内广播电视台、报社及管委会网站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2)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杨陵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会同气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监测、预警等信息收集、上报等。会同示范区监察室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负责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

(3)示范区公安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对无环保标志、黄标车辆在限行区域检查。

(4)示范区经贸发展局:督导区内加油站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会同质监、工商、环保部门开展油气行业进行专项检查。

(5)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开展专项检查。

(6)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清扫控制及渣土车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7)示范区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方案。

(8)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9)示范区质监局:配合环境保护局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及时组织开展用煤企业单位煤炭品质检验工作。

(10)杨凌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环保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研判。

(11)示范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2)示范区发改局:督促杨凌华电热电联产有限公司编制污染物减排应急工作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3)工商管理局:配合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在重污染应急响应时对区内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餐饮企业予以关停。

(14)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严禁秸秆、垃圾等焚烧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并积极建立与周边县区的大气重污染应急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应急相应措施实施。

3 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3.1预警的分级

(1)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但未达到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2)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2天500>AQI>
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3)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1天(含)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

3.2预警的发布

3.2.1监测预警

示范区环保局和杨凌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示范区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杨凌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3.2.2预警信息的发布

Ⅲ级(黄色)、Ⅱ级(橙色)预警经示范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批准,Ⅰ级(红色)预警经示范区主要领导批准,预警信息以示范区大气连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各成员单位结合预警等级按照各自职责及预案立即实施相应措施。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立即向省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上报情况。

3.3预警措施

Ⅲ级(黄色)、Ⅱ级(橙色)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电视、网络、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Ⅰ级(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 Ⅲ级(黄色)、Ⅱ级(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及时掌握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强度等变化情况,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频次,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3.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调整、解除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Ⅲ级(黄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做好预警调整与解除信息报送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响应措施

4.3.1Ⅲ级响应措施

4.3.1.1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确保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落实区内黄标车、无标车等区域限行措施的落实,区内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50%的公务车辆停驶,相关部门将公车停驶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

(3)防止扬尘措施。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6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前提下(气温0摄氏度以上时),市政部门在原有保洁次数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机扫、洒水作业


(4)禁烧措施。杨凌区政府及市政管理部门强化巡查频次,严格禁止秸秆、垃圾焚烧等行为。

4.3.1.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3)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4)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减少烧烤等饮食消费。(5)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3.1.3健康防护措施

(1)示范区委宣传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及重点门户网站发布以下健康防护及建议性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示范区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4.3.2 Ⅱ级响应措施

4.3.2.1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环保及相关部门督导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确保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落实区内黄标车、无标车等区域限行措施的落实,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区内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80%公务车辆停驶(特种或应急车辆除外),相关部门将公车停驶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

(3)防止扬尘措施。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杨陵区政府及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温度零下时除外)。

(4)禁烧措施。杨陵区政府及市政管理部门强化巡查频次,严格禁止秸秆、垃圾及祭祀烧纸焚烧等行为。

(5)无组织气体排放监管措施。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工商部门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示范区公安部门负责严格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4.3.2.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3.2.3健康防护措施

(1)示范区委宣传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及重点门户网站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示范区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运动,延期举行各类体育考试、测试和运动会。

(3)区内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4.3.3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示范区公安部门应立即启动区内车辆单双号区域限行应急方案,宣传部门配合宣传;区内主要路段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限行管理,限行50%车辆。

(2)停止区内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3)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4)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5)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4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相应监督机制,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对没有严格落实的相应方案的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将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示范区监察室和考核办。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杨凌示范区应急委员会。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6.2经费保障。示范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优先保障大气重度污染应急处置经费需要。

6.3物资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对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进行检查和补充,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4纪律保障。示范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确保预案及时启动、迅速执行。对拖延启动、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7 附则

7.1预案修订。本预案根据《示范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陕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相关要求,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7.2预案报备。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及时制定相关预案并报示范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本预案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名词解释。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者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