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粮食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情况下全区粮食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和《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特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状态、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四个级别:

1)一般状态(Ⅳ级,蓝色。是指全区范围内或局部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2)紧张状态(Ⅲ级,黄色)。全区范围内,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粮食和情绪不稳定现象,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

3)紧急状态(Ⅱ级,橙色)。紧张状态持续10天, 出现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等现象。

4)特急状态(Ⅰ级,红色)。紧急状态持续15天,出现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在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杨陵区人民政府要在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对一般状态、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安全县(区)长责任制的要求各负其责。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合作与协调,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种资源的整体应对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杨凌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示范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总指挥:示范区分管副主任。副总指挥:杨陵区政府区长、示范区分管副秘书长、示范区发改局局长。成员: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示范区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社会事业局、粮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以及农发行杨凌分行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同志。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杨陵区政府,主任由杨陵区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兼任,成员由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1.1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全区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示范区管委会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指挥杨陵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三)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四)报请示范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示范区管委会授权,紧急动用示范区级粮食储备物资。

(五)完成示范区管委决定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2.1.2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意见或建议。

(二)按照示范区管委会或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三)指导、督促、检查杨陵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粮食应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示范区管委会和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2.1.3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杨陵区政府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完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建设;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会同示范区财政局提出动用示范区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报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示范区发改局负责对全示范区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组织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

(三)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实施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示范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示范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收集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

(六)示范区交通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运输的需要。

(七)示范区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八)示范区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的卫生不达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九)示范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粮食销售和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十)示范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情况有关数据。

(十一)农业发展银行杨凌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二)其他相关部门在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和配合工作。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2  杨陵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杨陵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区粮食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本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区的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杨陵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国家和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国家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和报告

示范区粮食局和示范区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市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适时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杨陵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示范区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

3.2  预警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如发生异常波动,办公室要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经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预防事件发生,控制事态发展。

当监测、收集、接到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部署,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预防事态扩大,努力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联系畅通,信息传递、反馈要高效、快捷,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  预警级别发布

预警级别由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定。特急(Ⅰ级、红色)和紧急(Ⅱ级,橙色)状态的预警,按中省文件规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紧张(Ⅲ级,黄色)状态的预警由示范区管委会发布;一般(Ⅳ级,蓝色)状态下的预警由事态发生地的杨陵区政府发布,并报告省、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 应急响应

4.1  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1.1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态发生所在杨陵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后,要立即将杨陵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向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1.2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4.1.3  迅速指导各部门及杨陵区粮食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4.1.4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制度。杨陵区粮食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杨陵区人民政府及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1.5  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2  紧张(Ⅲ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4.2.1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有关情况,请示是否启动本预案。

4.2.2  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启动本预案后,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3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告。杨陵区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杨陵区人民政府及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2.4  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请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一)下达示范区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动用计划,制订销售和运输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迅速启动全区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落实保障措施,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三)依据《价格法》和有关规定,对事态发生地杨陵区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杨陵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四)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如武警、大专院校、中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五)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通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引导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六)在全区迅速组织开展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请求省政府和省上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3  (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启动国家或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后,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国家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一)实行示范区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杨陵区粮食应急机构要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则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

(二)如区内出现应急状况,迅速采取较大(Ⅲ级)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示范区管委会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或中央储备粮食,并按照省政府和示范区管委会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的组织供应工作。

(三)加大市场管理,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媒体公开。

(四)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五)请求省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4  共享和处理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规信息。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定期向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有关信息。

杨陵区粮食应急机构要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应急状态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迅速上报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杨陵区人民政府。同时要注意做好信息报送、传递中的保密工作。

4.5  指挥与协调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在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为。

4.6  新闻报道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来由以及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

4.7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特急(Ⅰ级)和紧急(Ⅱ级)状态的,按照中省文件规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属较大(Ⅲ级)状态的,由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查评价,报请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由示范区管委会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属一般(Ⅳ级)状态的解除,由启动应急状态事发地杨陵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总结

5.1.1  对较大以上的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审议,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1.2  组织有关部门对示范区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对动用的示范区级粮食储备物资要及时按规模补充。

5.2  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5.2.1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5.2.2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2.3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  处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3.1 违背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5.3.2  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的;

5.3.3  贪污、挪用、盗窃国家应急物资或资金的;

5.3.4  拒不执行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或有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的;

5.3.5  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6. 保障措施

6.1  粮食及加工能力保障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地方成品粮和原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6.1.1  粮食经营库存。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数量必须保持其年粮食经营量的5%。当示范区管委会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时,粮食经营者的最高库存不能超过正常库存量的150%。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继续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示范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本预案规定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6.1.2  建立地方成品粮食和原粮储备,保障粮食应急供应。

6.1.3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定点加工生产保障体系。确定1-2规模大、质量好、信誉高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示范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下达应急粮食定向加工任务,作为稳定市场、组织粮食生产、运输和供应的后续保障。

6.2  运输能力保障。

为保证运输能力在紧急状态下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报请示范区管委会下达强制保障指令。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对承担应急任务的指定企业在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杨陵区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镇办及其重点骨干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企业应急设施建设、维护的支持,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讯保障。

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杨陵区粮食应急机构,要向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如有变更要及时报告,保证通讯畅通。

7.附  则

7.1  杨陵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杨陵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报示范区管委会备案。

7.2  本预案由杨陵区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