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杨凌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室

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对和处理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护水平,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遵循法规、依靠科学;迅急反应、果断救援;信息共享、联络通畅;平战结合、上下联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5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0例,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需要请求省政府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或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示范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5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杨陵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要在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和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分别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成立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示范区医院院长任副组长,示范区医院有关人员为成员,负责领导、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应急救援机构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搜集、技能演练等日常工作。杨陵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级相应的日常工作。

3.2 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抽调辖区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人员,分别组成爆震、烧灼、溺水、中毒、辐射、挤压、冲击、传染等伤病情救治专家小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示范区医院急救中心和辖区内各医院急诊科室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示范区医院及辖区内各医院、各镇(街道办)卫生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亡人员的接收、处置、救治工作;杨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示范区医院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的血液供应。

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应指定主要领导负责救援工作。

3.4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示范区医院要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分专业成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他各类医院、镇(街道办)卫生院也要成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随时做好救援应急准备。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需要,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或杨陵区卫生局设立医疗卫生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提请支援。

4.1.2 Ⅲ级响应行动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提请支援。

4.1.3 Ⅳ级响应行动

杨陵区卫生局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在必要时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安置、转送伤病人员。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确保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级别,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或杨陵区卫生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同时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随时接受上级医疗卫生救治领导小组的工作督察和业务指导。

4.2.1 现场抢救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杨陵区卫生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级医疗机构在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同时,必须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每4小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次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工作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要分别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和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管理、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若随时间推移,严重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控时,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应当迅速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级别,经示范区管委会或杨陵区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人力保障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共同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同时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2 组织保障

5.2.1 急救机构

示范区管委会在示范区医院建立医疗急救中心,杨陵区政府要配合做好急救网络完善工作。

5.2.2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确定示范区医院为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和示范区级核辐射救治基地。

5.2.3 重大传染病救治机构

根据“统一规划、区域设置”原则,示范区医院设立传染病区,应对重大突发疫情造成的传染病人救治。

5.3 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必须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期间,要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所属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时应掌握和推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救治技术,并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5.4 信息保障

在充分利用电信、媒介、网络等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示范区、杨陵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信息平台与网络体系,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5.5 物资保障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制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物资储备计划,经贸部门负责联系上级部门,做好应急物资供应和储备的保障工作,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示范区、杨陵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支付,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示范区、杨陵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示范区、杨陵区委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职工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制定并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发布。杨陵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