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2.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1.2.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示范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2.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国家、省、示范区各级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结合,协同应对事故的工作格局。

1.2.5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2.6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杨凌示范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1.4.1事故类别

本预案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对工作:

(1)危险化学品发生Ⅲ级以上(重特大)事故;

(2)社会影响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示范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2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杨凌示范区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乙炔、氢气、氨、氯(液氯)、苯、甲苯、二甲苯、硝酸异丙脂、甲醇、乙醇、丁醇、丙烯、氯乙烯、氯酸盐、氰化氢、氰化钠、盐酸、硫酸、烧碱、炸药(膨化硝铵、铵梯、震源药柱、乳化炸药等)等。涉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理等诸多环节,涉及工厂、商场、娱乐场所、饭店、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家庭等多个方面。这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分布在城区,是示范区安全监管监控的重点部位。

1.4.3危险化学事故的类型

泄漏、火灾、爆炸等。

1.4.4危险化学事故救援措施

主要采取灭火、堵漏、隔绝、点火、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

1.5.1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5.2Ⅱ级(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中毒、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5.3Ⅲ级(较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49人中毒、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分管副主任担任(特殊情况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副秘书长、示范区安监局局长、示范区公安局局长担任,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示范区委宣传部、示范区安监局、示范区经贸发展局、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公安局、示范区交通局、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示范区市政管理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环保局、示范区气象局、杨凌电力局、杨凌质量技术监督局、杨凌电信局和事故单位。

2.1.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示范区应急办、示范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2.1.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长未到达事故现场前,由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2.2职责

2.2.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示范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示范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任命指挥长,并做出应急救援决策;

(4)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有关信息,保持社会稳定。

2.2.2应急救援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2)编制和定期修订示范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救援部门职责;

(4)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置工作;

(5)协调救援工作、调度救援力量;

(6)组织落实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2.3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具体的救援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2.4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现场应急救援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4)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危害程度;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6)必要时通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向其它地市或省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

(7)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

2.2.5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党工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刊播由示范区处置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发布的相关信息。

(2)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运。

(3)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4)示范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5)示范区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重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的通讯保障工作。

(6)示范区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设施。

(7)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

(8)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

(9)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向处置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提供有关卫生防疫和人员救护基础资料;负责疏散人口和救援人员的饮食、住宿等生活设施设备的供应和保障。

(10)杨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容器技术检测和鉴定。

(11)示范区环保局: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负责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12)杨凌气象局: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地的气象、风向、温度等信息,并及时上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13)杨凌电信局:在事故紧急抢险救灾中,提供有线、无线通讯、视频系统、数据传输等设备,确保通讯畅通。

(14)杨凌电力局:负责组织抢修现场的供电设施和提供相关设备。

(15)根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公安等单位;有权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必要时,有权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

2.3现场组织体系

2.3.1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救援指挥组: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由示范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2)人员抢救组:负责遇险人员的抢救工作。由示范区公安局牵头负责。

(3)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由示范区公安局牵头负责。

(4)工程抢险组: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供电设备抢修等工作由杨凌电力局负责。

(5)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牵头负责。

(6)环境监测和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环境质量监测、控制和污染物的处置。由示范区环保局牵头负责。

(7)气象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工作。由杨凌气象局牵头负责。

(8)物资供应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由示范区经贸局牵头负责,示范区交通局配合。

(9)通讯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通讯畅通。由杨凌电信局牵头负责。

(10)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专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由示范区安监局负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3.1.1示范区安监局负责示范区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3.1.2示范区安监局建立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化学品理化特性、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与措施、专家组等数据库。

3.1.3示范区公安、工商、经贸发展等部门负责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示范区安监局备案。

3.1.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单位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并报送示范区安监局。

3.2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挥机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依据事故的级别,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4.应急响应

4.1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示范区安监局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示范区应急办和管委会分管领导;当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应同时向省安监局报告。

(2)报请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杨凌示范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杨凌示范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3)示范区安监局和有关专家立即准备、整理事故单位情况,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4)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达救援指令,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和《救援实施方案》,以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5)当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应随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4.2信息报告和处理

4.2.1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4.2.2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110、119指挥中心、示范区应急办和示范区安监局。

4.2.3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示范区应急办和示范区安监局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示范区安监局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安监局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事故概况,再书面报告,出现新情况及时续报。

4.2.4示范区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4.2.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化学品名称与涉及数量、影响范围、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3事故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三类:

4.3.1火灾事故。

4.3.2爆炸事故。

4.3.3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4.4处置要点

4.4.1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事故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事故现场周边的主要干道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一般采取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方式。撤离:在有充足的时间与准备的情况下,把所有可能受灾或有危险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就地保护: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行动无法进行时,指挥人员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指导建筑物内的人员就地取材,进行人体保护。关闭所有门窗及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4.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4.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4.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部队等)。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确定需要携带的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5.1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4.5.2工程抢险、消防、检测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4.5.3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涤和消毒工作。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4.6.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6.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7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露等事故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可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8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8.1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评估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8.2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9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现场指挥部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同时将救援总结报告上报示范区应急办和示范区安监局;当发生Ⅱ级及以上事故时,还应向省安监局报告。

5.1.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15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示范区管委会。

6.日常保障措施

6.1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1.1现场救援和抢险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

6.1.2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

6.1.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1.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1.5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技术等储备。

6.1.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和完善示范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6.3宣传、培训和演练

6.3.1宣传

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6.3.2培训

(1)示范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培训。

(2)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开展日常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伍的战斗力。

(3)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4)企业负责组织职工学习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

6.3.3演练

(1)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模拟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演练。

(2)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年演练不得少于一次。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上报主管部门、示范区安监局、示范区应急办。

6.4监督检查

示范区安监局对示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及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示范区应急办和示范区安监局备案。

7.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示范区安监局组织专家修订。

7.1.3示范区安监局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示范区应急办备案。

7.2奖励与责任

对于思想麻痹,工作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失职渎职,预防处置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逐级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具体人员的责任。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措施得力,处置妥善,问题解决及时,工作成效明显的,要予以相应的表彰。

7.3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示范区安监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