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届农高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第二十五届农高会各接待宾馆、饭店、场馆的公共卫生安全和与会代表的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高会举办期间(11月1日--11月10日)发生在我区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区外,但可能涉及或影响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

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

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

(3)区内多点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省内发生涉及我区在内的多个县(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5例以上。

(4)霍乱1周内发病5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病例超过10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卫生行政部门或示范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例以下。

(2)霍乱1周内发病5例以下。

(3)乙类、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5)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示范区管委会认定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人畜共患传染病在动物间爆发或流行,出现人间感染病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3--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杨陵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机构

社会事业局成立农高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领导工作。 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姚忠臣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局长

副组长:王存良    示范区医院院长

夏耀辉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孙建峰    杨陵区卫计局局长

成  员:刘会侠    示范区医院副院长

            张中考    示范区医院副院长

            耿新军   示范区急救中心主任

            范  军    杨陵区卫计局副局长

            崔文波    杨陵区卫计局副局长

            张彦辉    杨陵区卫计局督察专员

            张为军    杨陵区疾控中心主任

            李巧巧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干事

            李  哲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干事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2.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  长:夏耀辉

成  员:李巧巧   李哲

工作职责:负责制订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情况上报等工作。

2.3专家咨询组

组  长:王存良  副主任医师  示范区医院院长

副组长:刘会侠  副主任医师  示范区医院副院长

张为军  杨陵区疾控中心主任

成  员:杨  钊  副主任医师  示范区医院医务处主任

马淑婧  主管护师    示范区医院护理部主任

            王  铮  副主任医师    呼吸内科

高文聪  副主任医师    消化内科

            李慧君  副主任医师    儿科            

            崔海洋  主管检验师    检验科

            巩  宁  主治医师      放射科

            王永林  副主任药师    药剂科

            王  璟  主管护师    示范区医院院感办主任

            王  萍  主治医师    杨陵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专家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杨凌示范区医院,刘会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技术指导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2.4.1 示范区医院

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护、运送、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疫病情报告,配合杨陵区疾病控制中心(疫情监测处置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工作。

2.4.2 杨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监测处置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标本和样品,进行检测分析;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的消毒处理;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预警建议等。

2.4.3 杨陵区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组)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现场指导;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食品、化妆品、消毒药械等健康相关产品监督和抽检;收集分析食物中毒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3.监测、预警、报告

3.1监测

杨陵区卫计局负责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开展传染病和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的监测工作。

3.2预警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综合分析后,依据《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向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由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和启动《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由示范区新闻办统一组织对外发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事件及其处置信息。

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

红色等级(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杨陵区卫计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示范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向杨陵区卫计局报告。杨陵区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在1小时内向杨陵区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和初步判断发生事故的原因,分别报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卫计委。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的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进程报告:报告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结案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根据《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级别建议,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确定和启动《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边报告、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分级响应

依据《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响应如下:

4.1.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示范区党工委书记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部署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实行紧急动员,调集卫生专业队伍快速进入事发地,亲赴现场进行指挥。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本预案中的专家咨询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按预案规定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按有关规定向省卫计委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4.1.2 Ⅱ级响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部署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管委会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赶赴事发地,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本预案中的专家咨询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按预案规定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按有关规定向省卫计委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4.1.3  Ⅲ级响应(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管委会分管卫生工作领导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安排部署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本预案中的专家咨询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按预案规定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按有关规定向省卫计委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4.1.4 IV级响应(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依据《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杨陵区卫计局报告杨陵区政府,由杨陵区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杨陵区政府全权负责。

4.2毗邻市(县)发生特重大疫情时的应急反应

杨陵区卫计局密切关注疫情发展,积极组织做好我区的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

4.3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应急反应终止程序为: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由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Ⅳ级响应由杨陵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后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示范区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教训。评估报告报示范区管委会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应急处置的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依据《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并请相关部门按职责提供救援保障。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7.1.2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7.1.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7.1.4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7.1.5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7.1.6  动物源性传染病是指禽流感、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等。

7.1.7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的传染病。

7.1.8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等传染病。

7.1.9  乙类传染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

7.1.10 丙类传染病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7.2 本预案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实施。

应急求救电话:120或870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