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杨凌示范区卫生健康局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补充通知
杨管医保发[2020]4号
杨陵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示范区社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陕医保发〔2020〕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疫情流行期间,对于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诊和疑似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个人负担部分财政具体补助比例为: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20%,示范区和杨陵区各承担10%;对于疑似患者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后,示范区和杨陵区各承担50%。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二、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治医疗机构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的信息登记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统一清算。异地就医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和结算方式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三、将12项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临时性将甲类传染病护理费、甲类传染病消毒费、病原微生物二代测序呼吸道多种病原体核酸组合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以及防护服、隔离衣、普通护目镜、3M护目镜、R95口罩、N95口罩和其他医用口罩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医保系统及时做好项目新增,同时指导督促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对应和维护工作。临时性将防护服、隔离衣、普通护目镜、3M护目镜、R95口罩、N95口罩和其他医用口罩纳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四、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的采购与价格监测工作。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各医疗机构可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保障药品和耗材供应。杨陵区医疗保障局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及时报示范区医疗保障局或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
五、实行确诊和疑似患者排查、救治和医疗费用结算日报告制度。杨陵区医疗保障局要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收集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并指定1名联系人,将上述情况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于每天9时前上报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报告。
联系人: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贺吉 87038242
示范区财政局 张艳 8703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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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