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杨管医保发〔2020〕21号

杨陵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示范区社保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不断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作用,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2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1年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75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

(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2021年我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0000元,参保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阶段递增,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0万元。具体报销比例调整为:

10000元(不含)- 30000元(含),按60%报销;

30000元(不含)- 100000元(含),按70%报销;

100000元(不含)以上,按80%报销。

(二)贫困人口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继续落实贫困人口倾斜支付,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阶段递增,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报销比例调整为:

5000元(不含)- 30000元(含),按65%报销;

30000元(不含)- 100000元(含),按75%报销;

100000元(不含)以上,按85%报销。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服务

杨陵区医疗保障局要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及时做好当年单次或者累计达到大病支付标准的报销工作,严禁跨年度累计集中报销上年大病保险费用,确保符合条件的患者及时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待遇。同步加强医疗救助结算系统建设,做好医疗救助结算系统与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系统的衔接,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服务,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和合同管理

(一)招标管理

要根据有关规定明确投标的必备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规范招投标程序,完善招投标机制,遏制低于成本或“零成本”的恶性竞争,严禁行政干预或不通过招标指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杨陵区只能选择一家管理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合同期满前6个月开始下一轮招投标工作,并确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和承诺超出合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或利益,招标单位及个人不得接受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和承诺的超出合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或利益,严防大病保险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发生。

(二) 合同管理

招标单位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情况的,双方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杨陵区大病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大病保险合同协议管理,对承办能力弱,服务不到位,造成服务对象强烈不满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终止合同。20201031日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并于2020年底前按最新政策标准完成系统调整和合同签订,确保政策、资金和各项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杨陵区医保局要加强监督考核,强化风险意识,确保大病保险资金安全、政策标准执行到位、群众权益保障落实,要做好制度运行中的跟踪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确保平稳实施,顺利推进。

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20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