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伤住院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杨管医保发〔2020〕27号

杨陵区医疗保障局,示范区社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工作,结合实际,现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因外伤住院基本医保报销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病理性外伤住院的,可按照普通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报销。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因病理原因或由于高血压、脑出血、癫痫、精神病等疾病急性发作引起的外伤,应先排除第三方责任以及其他已由《社会保险法》规定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负担的,再按照普通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报销。

3.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外伤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仍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杨管医保发〔20201号)文件规定执行。

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