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我省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8-2020年)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

为加强我省血液透析行业监督管理,确保血液透析质量和安全,根据《“健康陕西2030”规划纲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我委组织制定了《陕西省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8-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按照《指导原则》要求,制定《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并报我委医政医管局核准备案。

联系人:委医政医管局 乔玉凤 刘娜

电话/传真:029-89620539

邮箱:1669892433@qq.com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2月13日


陕西省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健康陕西2030”规划纲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精神,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要求,制定《陕西省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8-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以推进“健康陕西”建设为目标,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通过科学规划血液透析中心的数量、规模、布局,合理调整医疗资源配置,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设置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以肾病患者健康需求为导向,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疾病谱变化等情况,合理制定血液透析中心发展规划,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健康服务的需求。

(二)坚持公平可及。统筹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医疗服务差异,确保医疗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三)坚持有序发展。强化政府规划调控和监管力度,整合存量、优化增量,合理确定血液透析中心设置数量、规模、位置等,实现适度平衡发展。

三、规划布局

(一)现状。目前全省150余所医疗机构内设有血液透析室,共有各类血液透析设备近3000台。

(二)设置要求。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现阶段原则上按每30-40万常住人口规划设置1所(含现有医疗机构内设血液透析室)。每所血液透析中心服务半径,市区内为5-10公里,郊区为50-100公里。

1.根据终末期肾病发病人数和每个血透单元服务能力,结合现有服务能力,测算本地血液透析设备的需求量。每个独立设置血液透析机构至少配备20台血液透析机,单体规模60台以下为宜。

2.主城区血液透析资源较为丰富的,重点在县(区)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规划设置,实现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3.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血液透析中心,鼓励血液透析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

4.血液透析中心准入必须严格执行《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血液透析中心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四、审批与监管

(一)严格依据规划审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依据《指导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区医疗资源现状,制定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明确机构设置的区域、数量、规模等,报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未出台设置规划的地区,暂缓血透中心的设置审批。现有医疗机构内设血液透析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血液透析设备、床位,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无序发展的局面。

(二)加强机构监管。血液透析中心设置审批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执业注册和日常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血液透析中心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血液透析中心医院感染管理等专项督导检查力度,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三)推进健康持续发展。血液透析中心要不断提升技术能力与应急处理能力,应当与具备急性并发症救治能力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签订血液透析急性并发症患者救治的医疗服务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安全;应当与至少一家具有血液透析慢性并发症诊治能力的三级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签订血液透析慢性并发症患者诊治的医疗服务协议,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双向转诊通道。定期登录“全国血液透析患者病例信息登记系统”(http://hd.cnrds.net/hd/),上报血液透析病例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