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区内多点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省内发生涉及我区在内的多个县(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5例以上。

(4)霍乱1周内发病5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病例超过10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卫生行政部门或示范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例以下。

(2)霍乱1周内发病5例以下。

(3)乙类、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5)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示范区管委会认定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人畜共患传染病在动物间爆发或流行,出现人间感染病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杨陵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成立杨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副区长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区卫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局、工信局、农林局、水务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审计局、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食药监分局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卫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和指挥,决定采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对其他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等工作。

2.2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卫计局: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和执法监督工作,并进行督导、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费,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供应。

区民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社会捐赠、救济和殡葬工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

区发改局、工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准备、调度、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和物价稳定。

区农林局:负责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禽家畜以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

区水务局:负责协助处置涉及生活饮用水污染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通报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学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配合卫计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涉及建筑物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区交通局:负责对乘坐交通工具(班线客车、公交车、出租车)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检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审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稽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依法实施现场管制,协助疏散现场人员,参加抢险救灾;依法对现场及周边交通实施疏导或管制,保障应急疏散和救援道路畅通;勘察事件现场,依法处置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道,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发布登载公益广告,按照规定报道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药品及食物中毒事件的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指挥部下设四个工作组

2.3.1医疗卫生组

组 长:区卫计局局长

成 员:区疾控中心主任、示范区医院院长、区卫生监督所所长及部门相关人员。

职 责:区疾控负责开展传染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疫情收集、现场消毒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和上报。职业中毒、食物中毒等其他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示范区医院负责医疗救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伤病人员现场、转运途中和住院环节的救治、医疗、护理及上报有关信息等工作;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督导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医疗卫生单位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2.3.2 后勤保障组

组 长:区财政局局长

成 员:区财政局、卫计局、交通局、民政局、审计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必需资金、物资、药品、器材的调运、购置、储备、发放,负责伤病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生活安排,组织调度处置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维护道路畅通,维持社会稳定。民政局、审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期评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奖励、抚恤、责任追究及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等工作。

2.3.3 宣传教育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电视台、报社相关人员

职 责: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2.3.4专家咨询组

由医疗单位、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专家组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技术指导工作。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

区卫计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农林局负责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3.2预警

综合协调小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和启动,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登记(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间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我区责任报告单位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卫计局、环保局等有关单位。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前款所述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应及时向区医疗机构或区疾控中心报告。区医疗机构和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依照法律法规程序向有关单位和区卫计局报告。发现为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向区疾控中心报告;怀疑为重大食物中毒,向示范区食药监分局报告;怀疑为职业中毒,向区卫生监督所报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区卫计局报告。区卫计局可根据事件的性质立即组织医疗、疾控、监督、药监等部门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确认。确认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示范区管委会报告。

4.3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边报告、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1 分级响应

5.1.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的应急反应

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事件发生在区内时,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按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救援,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工作。

按有关规定,必要时由国务院负责处置。

5.1.2 Ⅲ级响应(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示范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事件发生在区内时,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按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在示范区管委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救援,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工作。

5.1.3 IV级响应(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核实并决定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人员疏散安置;确定事发地区范围,进行隔离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按照规定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

②区卫计局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和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 应急反应措施及程序

5.2.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5.2.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5.2.3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示范区管委会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区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依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2.4 疫情控制措施:区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2.5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开展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2.6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计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5.2.7 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5.2.8 开展群防群治:街道办、镇政府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区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5.2.9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价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并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示范区、省、国务院批准终止。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区卫计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区卫计局负责本区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并根据相关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提出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1.2 常规监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各医院应加强急救建设,成立由各科技术骨干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区内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6.1.4 培训和演练

各医疗卫生机构适时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区卫计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区、镇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应急设施)的供应和储备。

6.2.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运转、处置和物资储备费用,所需费用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宣传与监督

7.1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通过图片、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开展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增强公民忧患意识、社会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信息检测与预测

教育、公安、卫生、消防、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检测,平时进行常规信息检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并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7.3奖励

区人社局和卫计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

7.4监督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5 抚恤和补助

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所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1.2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8.1.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8.1.4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8.1.5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1.6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禽流感、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等。

8.1.7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等传染病。

8.2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镇(办)、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3 本应急预案由区卫计局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