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示范区印发《杨凌示范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提出凡在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均遵循本办法。《实施办法》自2018年10月17日起实施至2023年10月16日废止。
《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三、需要挖掘的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道路维修养护项目;由财政投资建设的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挖掘后的道路修复,并可免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但应按挖掘修复费的5%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投用一年后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四、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按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相应赔偿。
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在《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道路开口、连接市政管线等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设计文件时,应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道路、管线等有关技术规范,充分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管线管理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八、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九、除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自行修复的道路挖掘工程外,其余挖掘工程的修复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示范区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修复,所需费用由财政专项列支并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准。
十、因城市建设、示范区重大活动等需要,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决定缩小占用、挖掘面积,缩短占用、挖掘时间或者停止占用、挖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