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示范区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示范区印发《杨凌示范区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提出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遵循本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办法》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城区供水、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区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需要,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杨凌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制定的意义
首先,明确了城市供水及用水的定义,既城区供水,是指城区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城区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区供水的行为。
其次涵盖面广,对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建设、城区供水、城区用水、城区供水设施管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三界定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既杨凌示范区水务局是杨凌城区公共供水、用水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供水、用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发改(物价)、住建、卫生、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规定了供水单位及用水单位(个人)的职责与义务。例如:供水单位应保证24小时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且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
《办法》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哪些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办理有关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造成其他社会影响的,应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设施上取水或装泵抽水的;
(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三)擅自使注册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倒拨表针等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的;
(四)私自改变接水口位置和擅自拆动、改移、伪造注册水表位置的;
(五)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针对城市供水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按《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规定处以一定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五)在供水过程中有乱收费行为的;
(六)不按时缴纳代收的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