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一直以来,杨凌示范区未出台燃气相关规范性文件,各职能部门在落实责任和细化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阻碍。为了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示范区出台了《杨凌示范区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办法》共共7章31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与管理、设施保护与器具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主要明确了燃气工程规划与建设相关内容。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明确了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专业培训。
第四章设施保护与器具管理,主要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安全评估、工程施工中的燃气设施保护、燃气设施日常维护、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等内容。
第五章安全管理,主要明确了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推广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安全隐患整改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施行的日期。
三、《办法》在方便企业获得燃气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及时供气。燃气经营企业受理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的供气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供气到户。
二是稳定供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三是价格公示。通过开展成本调查等工作,摸清当地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等情况,对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过高或不合理收费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督促燃气工程安装企业降低或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用户负担,并主动开展价格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开放市场。加快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提出燃气工程安装工程施工费用依据,定期发布燃气工程安装管网等主材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出台的《办法》在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燃气作为一种燃料被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从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办法》通过明确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以及政府部门在燃气供应、燃气使用、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安全责任,构建严密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的安全。
(一)夯实燃气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是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开展岗前燃气知识专业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不断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
三是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估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认为燃气输配管网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用户服务义务,如制定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规则,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等。
五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停气措施以保障安全,如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要求。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燃气用户的安全使用责任
一是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燃气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培训。
二是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三是明确了燃气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等,产生费用由燃气用户自行承担。
(三)压实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明确示范区燃气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如制定示范区燃气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指导杨陵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管理范围内影响供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组织开展燃气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项执法检查等。
二是明确杨陵区燃气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其应当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燃气企业的运营活动,规范、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用户用气行为,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组织开展燃气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等。
三是明确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管职责。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通过开展成本调查等工作,摸清当地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等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与使用、供气质量与计量、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等。
五、《办法》在燃气设施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转是保障燃气供应和燃气安全的重要环节,《办法》从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保护等方面作了全链条规定。
(一)明确燃气设施的建设要求
一是强化燃气工程申请环节的监管要求,规定了燃气设施工程申请行政许可时,受理许可的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未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受理许可的部门不得做出许可决定。
二是强化监理要求,规定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监管。
三是强化验收要求,规定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和相关责任
一是对于建筑区划以外以及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明确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二是对于管道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用户建筑红线内管道设施至燃气用器具之间的输配气设施的维修,用户应当缴纳服务、维修费用。
(三)明确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明确由示范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要求
一是明确了实施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对于确需实施且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是明确了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保护义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杨凌示范区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解读
一、编制背景
《杨凌示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于2012年6月制定实施,2015年9月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自实施以来,在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示范区供热事业的发展和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调整,为适应实际供热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供热管理,更好服务市民生活和企业用户,示范区管委会重新出台了《杨凌示范区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杨凌示范区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共7章58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管理、供热管理、用热管理、监督管理、附则。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推广节能环保供用热技术等内容。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主要明确了热源、热网、换热站等供热工程规划建设相关内容。第三章设施管理主要明确了供热设施维护管理、安全管理、智能监测等相关内容。第四章供热管理明确了供热经营许可制度,供热费用和温度标准、热计量收费、退费标准等相关内容。第五章用热管理主要明确了用热申请、空置费标准、用热行为规范等相关内容。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监督举报制度、各部门供热监管职责等相关内容。
三、空置房的热费如何核算?
本《办法》对空置房的核定进行了明确,如第四十六条规定 空置房用户未采取停热措施而用热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产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供热企业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供热企业对空置房用户收取30%的热费(按照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示范区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出台空置房认定条件及确认程序。
居民用户提出采暖季停止用热申请,供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与住户协商解决,采取关闭或切断供热管网等方式停止供暖,施工产生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同时申请人必须按照空置房规定缴纳30%热费。
四、集中供热室内温度标准及退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本《办法》对室内温度标准和温度不达标情况下的退费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按热计量收费)或产权面积30%的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城镇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