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1、《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已过期。2010年,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制定下发了《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有力的促进了我区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但该办法等文件到2016年元月已经到期,这两年多来,我区再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是靠惯性沿用着过期的办法,实际上这两年多来我区的房屋拆迁没有政策依据支持,急需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
2、《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精神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国务院又进一步明确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因此,政府只能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房屋征收,而不能再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明显已不符合政策要求,同时,《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在补偿安置方式等内容上也有许多条款与现行的政策要求不符。必须按相关要求对原来的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进行全面的修订,使其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
3、《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需要改进。《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是2010年制定的,已执行近8年多时间,8年来,拆迁安置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办法有些条款已与现在的房屋征收实际不相适应,有的条款还需进一步改进,其他地方好的做法也需要在新的办法中体现,这也需要对原办法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
4、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参照了武汉、济南、石家庄、成都、西安等其它地方通用的好的做法,结合了我区这些年拆迁改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克服了存在的一些不足,结合实际起草。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本办法共8章55条,确定了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征收程序、评估管理、征收补偿、优惠奖励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特点:
1、内容更加完善。既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也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使所有房屋征收工作有了政策依据。
2、主体发生变化。《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的主体是企业,政府以监管者的身份监督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依规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征收的主体是政府,规范的是政府依法依规征收的问题。
3、补偿方式不同。《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实行的是对被拆迁人房屋低价补偿、按人安置,被拆迁人低价购买统一建设的安置房,拆迁人双向赔付的原则;《征收补偿办法》体现了既补偿建构筑物、也补偿宅基地,基本按市场价补偿、按宅基地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计算价值调换面积、按市场价购买的原则,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总体补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相一致,体现了按市场补偿的规定,更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有利于减少空置率等问题;补偿的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补偿方式变为即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价值调换,使被征收人有更大自主选择的空间。
4、征收补偿更加公平。在确保补偿结果与《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文件的补偿结果总体平衡的前提下,突出了宅基地补偿和奖励,压缩了按人口安置的分量,可以减少加盖抢盖,减少按户籍安置带来的大量矛盾纠纷。
4、突出了程序的规范性。征收程序更加明确,从前期调查、方案制定、风险评估、征收决定的发布,依法征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加快征收进度,保证结果公平公正。
5、减少了分房和安置小区后期管理问题。房屋选择、房屋产权手续、物业管理等问题完全社会化,减少了安置房分配和后续管理问题,有利于促进市民化。
6、有许多创新和亮点。这主要体现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包括减少加盖抢改的措施(31、32、39条),价值调换面积的规定(37条),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的规定(37条最后一款),物业维修基金的规定(38条),养老补助年龄下沿的规定(42条),奖励的规定(40条)等。
三、修订及意见采纳:
本办法2017年6月起草完成后,我们先后四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不仅征求了区、镇(街)、村(组)干部群众的意见,还征求了律师、房屋评估机构等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陈亚平主任召集有关单位开会进一步修改讨论完善,并先后向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法制办、税务局共7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其中杨陵区政府等6家单位无意见;税务局提出的意见我们已采纳,最终形成定稿。
四、意见和建议:
1、本《办法》是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规定,建议尽快出台实施。
2、要按照棚改规划做好用于价值调换房屋的选址和规划建设工作,保证该办法的实施。
3、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规定,保证政策体系完善、具有可操作性。
4、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强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是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基础,要结合“三快地”改革,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并强化执法,坚决纠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建房管理乱象,促进征收补偿工作正常进行并切实降低改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