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成果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0年12月31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文件公布,自印发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通知要求,在省政府公布标准后,应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区片综合地价,扎实推进实施工作,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结合实际,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2019年12月9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按照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调整完善,并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
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3月启动了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要求,在2018年公布的示范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新法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组织进行了听证,并经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进行了综合平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公布了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杨凌示范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平均值、最低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要求各地在省政府公布标准后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
二、制定的依据
(一)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省政府省政府公布标准后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和技术指导两个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19号)精神,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了杨凌示范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按照要求,组织对杨凌示范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成果开展了听证,充分征求了意见建议,并报请示范区管委会审查同意。
本次起草的《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是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公布。
四、主要问题及说明
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土地补偿的新标准,需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积极争取被征地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衔接不到位引发矛盾,确保区片综合地价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