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关于《杨凌示范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编制说明

来源:示范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12 16:58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拟定了《杨凌示范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3.《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2019-2025年)》

4.《杨凌示范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5.参考《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三、相关部门意见

1.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卫健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商务局、文旅体局及杨陵区城管局无意见。杨陵区政府经电话督促询问以杨陵区城管局意见为准。

2.示范区发改局提出“建议第七条改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措施,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措施”。

说明:示范区城管局未予采纳。

3.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建议改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餐饮行业食品原材料的进货查验、操作规范、餐厨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及收集运输,同时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等工作”。

说明:示范区城管局予以采纳并进行了修改。

4.示范区机关事务中心提出“建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具备回收资质的企业签订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协议”。

说明:示范区城管局予以采纳并进行了修改。

四、办法出台拟解决的问题

(一)源头减量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应当遵守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引导与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新建、改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二)分类投放

示范区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包装袋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分类收集、运输

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具备有关资质的企业签订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协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交付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

(四)分类处置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厨余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卫生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工业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管理机制,采集、公布回收利用相关数据。

(五)监督管理

杨陵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有关部门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活动中,可以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评比标准。示范区、杨陵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投诉或者举报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五、法制审查情况

示范区城管局综合各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讨论研究后,对部分内容进行完善和增删后报我局进行法制审查,我局审查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出具法制审查意见建议修改文件“法律责任”部分内容,示范区城管局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