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健全示范区医疗救助制度,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4号)文件精神,示范区医保局在医疗救助有关现行政策《关于印发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杨政办发〔2016〕65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充分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制定《杨凌示范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杨凌示范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聚焦减轻人民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和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促进三重制度与民政救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部分:对象和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实施分类救助。明确了三类救助对象标准和救助范围: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第三部分:内容和标准。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资助,对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进行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一类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不设封顶线,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二类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为80%;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2万元,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救助比例为60%。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的(含申请之日前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超出部分60%的比例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
第四部分:优化经办服务。一是推进一体化经办,将医疗救助纳入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对一类和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的非合规费用,二级医院限定在5%以内,三级医院限定在8%以内,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二是促进合理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其住院押金;三是有效衔接身份变化;四是健全监测预警机制。
第五部分:强化保障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医疗救助职责,明确医疗救助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