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凌示范区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修改有关情况的说明

《杨凌示范区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于2024年11月19日经管委会2024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24年12月9日,管委会办公室以杨管办发〔2024〕17号文件正式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按照《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及省司法厅备案审查意见,结合陕西省新颁发的《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44号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对《杨凌示范区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法》中多处出现水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不同表述,本次修改时统一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卫健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行政主管部门”。

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依据新颁布施行的《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第四十二条“对超计划用水的取水户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依照《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修改为“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对超用部分按季度实行加价收费”。

三、《办法》第五十四条“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庭院管网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相关供水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标准的,按照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改造合格后,交由供水单位运行维护”条款因涉及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移交标准、后续维护费用、责任转移等问题,在无明确上位法律依据,不得强制要求交由供水单位运行维护,修改为“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庭院管网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相关供水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标准的,逐步推进改造合格,由运行管理单位与供水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

四、《办法》第五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因施工私自开关阀门,造成用户不能正常用水的,对建设单位按照管径停水流量损失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和第六十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按《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规定处以一定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五)在供水过程中有乱收费行为的(六)不按时缴纳代收的水资源税及污水处理费”以上两个条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无上位法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删除以上处罚条款。

四、修改后的《办法》自2025年12月11日起施行,原杨管办发〔2024〕17号文件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