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
杨凌示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杨管发改发〔2017〕154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相关单位:
现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
杨凌示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3日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信用信息的核查使用,推行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取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进展,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工作部署,现就示范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的征集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信用管理机构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管理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加工分析和监测预警,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权威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两级各相关单位要在2017年9月底之前将目前仍行之有效的行政许可信息以及2016年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及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检查抽查等信用信息,全面完整汇集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新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该平台上传。
人民银行杨凌支行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两级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征信服务,支持、指导、监督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收集、整理、加工信用信息,加强信用服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为政府管理决策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专业化的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服务。
二、加强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主要目标,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劳动保障、税收管理、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务、信息消费、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合同履约、商业贿赂治理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制定本区、本单位使用信用信息的具体规范,明确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内容、形式和程序,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
(一)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要有信用审核环节;
(二)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依法核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三)在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推行第三方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
(四)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从业资格认定、国企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相关工作中,依法推广使用公民个人信用记录和相关信用信息报告。
三、试点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按照《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试行)》规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是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等方面进行多维度分析评价的结果,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反映,作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在重大经济活动中作为优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依据。
(一)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按照“三等九级”制划分,具体表示方法如下:
A等(细分为AAA、AA、A三个级别)表示受评企业信用素质良好,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经营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稳定,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小,履约能力较强。
B等(细分为BBB、BB、B三个级别)表示受评企业信用素质一般,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下等水平,存在风险和不稳定性,履约能力可能较弱。
C等(细分为CCC、CC、C三个级别)表示受评企业信用差,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稳定性。
(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运用规范。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在多个单位重复使用。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率先推进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企业债券申报、企业融资服务等重大经济活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逐步拓展应用范围。
1.对A等企业,应在资金扶持、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招投标环节可给予适当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2.对B等企业,应在相关经济活动中予以重点关注,尤其对信用等级低于BB级的企业,应当加大前期资格审查和事后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
3.对C等企业,或不提供综合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应当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活动,在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企业债券申报、企业融资服务工作中不予支持。同时,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将其评定为各行业领域的优良等次。
四、探索推进信用报告在重大管理事项中的运用
信用报告是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法人申请从事或参与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时,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关于其承担特定项目建设或从事特定经济社会活动的信用能力和风险的调查分析报告,作为政府重大管理决策和配置使用公共资源的重要参考。
(一)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相关社会法人的基本情况、三年内承担同类项目或从事同类经济社会活动的总体信用状况,并对其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人力资源、资金实力等及其运用方面的信用能力进行分析说明,明确给出社会法人实施该项目或从事该项经济社会活动具备信用能力、信用能力一般、不具备信用能力的决策建议和风险提示。
(二)信用报告的运用规范。信用报告仅限于相关社会法人申请实施特定项目或从事特定经济社会活动时一次性使用。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率先在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决策、社会融资支持、招商引资以及其他配置使用公共资源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信用报告,防范决策风险。在项目审批(核准)、项目招投标等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要确保相关社会法人具备足够的信用能力承担项目建设,保障项目按照设计要求顺利实施。在政府采购、财政补贴、发行债券、融资担保、推荐享受信贷支持政策等涉及政府投资或社会融资的管理服务工作中,要确保相关社会法人具备足够的信用能力从事相关经济社会活动,保障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人和金融机构的风险。
五、加强对守信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激励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诚信典型选树推介,严格规范开展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等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各类诚信典型和榜样;同时,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宣传,并录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1.落实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可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和证明材料,压缩时限。结合“三项机制”,积极探索“容缺受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主体,在其书面承诺限期补齐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办事部门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给予公共服务倾斜。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向诚信主体倾斜。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扶贫脱贫等公共服务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优先支持或结合实际实行费用优惠。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经济活动中,依法依约对高等级信用企业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使资源配置向信用良好的企业倾斜。
3.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市场主体信用标准,根据市场主体在本领域内的信用状况,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分类监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主体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进行标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检查抽查的比例频次。
4.帮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主体给予贷款利率、财产保费优惠或提供便利化服务,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六、落实违法失信“黑名单”惩戒制度
(一)违法失信“黑名单”列入范围
按照中、省各级联合惩戒备忘录以及《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要求,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有如下情节之一的,应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
4.被工商质监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的;
5.被行政机关列入行业禁入名单的;
6.逾期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的;
7.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8.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
9.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从重处罚的;
10.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违反社会保险制度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11.在申请政府资金、参与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国家、社会或利益相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2.在公职人员招录(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明、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行为,并经相关机关处罚或认定的;
13.在申请政府补助、社会救济、购买保障房等经济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
14.违约侵权、拖欠债务、商业贿赂、垄断经营、围标串标、非法集资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15.非法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给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16.组织、参与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17.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被工商、公安部门查处累计三次以上的;
18.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的;
19.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罚的。
(二)违法失信“黑名单”惩戒措施
各相关要依托中、省各级失信惩戒备忘录等文件,落实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及时曝光,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可视情节采取如下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1.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2.暂缓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手续,或者取消有关申请资格,限制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企业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境;
3.限制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4.不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取消财政补贴资格,限制进口关税配额、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5.不得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用地和矿业权审批;
7.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和惩戒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杨陵区政府及示范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区、本单位使用信用记录、信用评级方面的具体措施,并于2017年11月底前抄送示范区发改局。
(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要按照《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试行)》标准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信用报告服务。承担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信用报告服务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省、示范区信用管理机构备案。
(三)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加快推进企业信用记录、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同时,积极启动其他社会法人和公民个人信用记录的应用服务工作。已经开展信用信息、信用评级应用的单位,应将应用典型案例于每月底前报送示范区发改局。
(四)各有关单位要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共同做好宣传引导和组织推进工作。示范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相关单位落实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进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八、附则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中、省政策变更等实际情况,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