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创建公平公正、运作规范、透明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杨凌示范区范围内使用财政(国有)投资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具体包括: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国有)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绿化、电力、电信、供水、供热、供气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重要设备的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国有产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放、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环节全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交易活动参与各方按照法律法规实施交易和管理,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法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备案和交易监督管理等;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市政、社会事业等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交易合同等招标资料的审批、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承担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职责。主要包括:代理招标方发布交易信息、受理投标报名;为招投标方和评审专家开标、评标提供场地和服务;代理招标方公示交易结果等。
第六条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备案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根据项目业主的委托,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受理报名;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组织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开标、评标;公示交易结果;核发中标通知书等。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招拍挂。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并报经管委会批准;确定招拍挂起始价、底价及增价幅度;委派具有招拍挂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招拍挂活动;与竞得(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土地使用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主要包括: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出让方案编制并发售招拍挂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接受招拍挂竞买报名;组织招拍挂活动;在场内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公示交易结果等。
第八条国有产权交易。
财政、国资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批准;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等。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主要包括按照财政、国资部门制定的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发放出让文件;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与转让方协商确定交易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公告交易结果并抄送财政、国资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高效地组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建设工程评审专家库,财政部门负责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待条件成熟后组建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多领域的综合性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组建部门应建立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更新制度,实行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场内监督、行政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形成相互制约、多方监督的交易市场监管体制。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场内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纠正、制止,或按规定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发改、建设、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职责,对于违反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纪检监察法规和程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进行现场监督,统一负责受理、转办、督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调查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违纪违规行为。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