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管理,建立公平公正、运作规范、透明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杨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是示范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
  第三条 按照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的原则,交易中心组织和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建设、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易中心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及服务职责。具体包括: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二)统一发布各类交易信息;
  (三)向社会提供有关政策法规、项目信息、交易情况查询服务;
  (四)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与考核工作;
  (五)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提供办公场所和条件;
  (六)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
  (七)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或提供交易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根据国土资源、财政、国资管理等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交易文件及项目业主的委托,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根据建设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有关建设工程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
  (二)接受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报名;
  (三)组织项目业主在交易中心抽取评审专家;
  (四)组织交易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五)公示交易结果。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有关政策法规、项目信息、交易情况查询服务。
  第七条 交易中心在交易工作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语音自动通知系统,并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进行记录和考核,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抄送。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在办公场所为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设立监管窗口,方便各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权。
  第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采购信息库,收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有关信息,对供应商资格和信誉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秘密,妥善保管交易资料,不得随便谈论或泄露尚未公开的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省、示范区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7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