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药三统一办发[2012]3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药品“三统一”工作向县级延伸,切实完善药品采购、配送工作,现将《陕西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合同》和《陕西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合同》范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
附件1:
陕西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当事人:
甲方(药品配送企业):
乙方(药品生产企业):
为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并以契约形式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经见证方确认,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责任
(一)必须提供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及有关文件;
(二)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各项规定;
(三)根据医疗机构申报情况,定期汇总编制采购计划,通知乙方按照约定供货;
(四)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储存、运输等制度;
(五)货到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出具正式发票,按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支付药款;
(六)不得向乙方收取除规定配送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七)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
第二条乙方责任
(一)必须提供其合法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二)按照约定的药品品规向甲方直接供货,所提供药品必须与《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订单》中的项目内容相一致,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三)应当确保与甲方成交的药品,不存在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药品保护期等知识产权,且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其他权利的情形;
(四)数量为整件以上时,乙方不得再设置最低件数限量;
(五)应当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供货;
(六)乙方除按照中标价格供货并收取合同价款外,不得向甲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保证金、定金、押金等费用);
(七)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
第三条购销方式
甲方通过约定方式定期发出订单采购入围药品,乙方确认订单并按照约定直接向甲方供货。甲方收到乙方药品后应当及时予以验收确认,并按规定方式及时间付款,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如果遇到政府价格调整,入围药品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应当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第四条质量要求
(一)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二)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三)乙方所供药品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随货同行;进口药品应附上质量检验报告书;
(四)乙方不得提供近效期药品,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 。
2. 。
3. 。
第五条药品包装要求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药品验收
(一)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运储包装要求或合同要求的其他情形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药品配送;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配合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三)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储存和管理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浪费,甲方应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储存制度,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储存标准,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应加强对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定期清查药品有效期,掌握库存药品情况,及时对药品进行退、换货。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
第八条货款结算
甲方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乙方结清货款。
第九条合同解除条件及处理方式
(一)违约终止合同
1、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2、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合同。
(1)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乙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结清药款;
(2)无正当理由,甲方不正常配送乙方药品的;
(3)甲方向乙方索要回扣、暗扣、提成、返点、进药费等费用的;
(4)甲方被取消药品“三统一”配送资格的;
(5)甲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甲(乙)方破产,乙(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或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乙(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三)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甲(乙)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有权要求乙(甲)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结清货款的;
2、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乙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的。
如甲方存在上述行为,应当向乙方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双方约定如下: 。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按约定的药品品规和价格供货的;
2、擅自停止供货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的。
如乙方存在上述行为,应当向甲方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双方约定如下: 。
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不可抗力违约的约定
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三方认可的事件,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周期原则上不低于1年。
第十二条当甲方或乙方履行合同不符约定,直接影响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或临床使用的,依据《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内容不得违反药品“三统一”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并备案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陕西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当事人:
甲方 (医 疗 机 构):
乙方(药品配送企业):
丙方(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
为保障甲乙丙三方合法权益,规范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与结算,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并以契约形式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暂行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经见证方确认,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陕西省全面启动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相关工作后,甲乙丙三方应在要求的时限内签订此合同。为保障三方能够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三方同意由 县(区)卫生局作为本合同的见证方,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条购销方式
(一)甲方必须通过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采购、配送入围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甲方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发出订单采购入围药品,订单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发送丙方。采购平台未开通之前,甲乙双方以约定方式进行采购,乙方确认订单并按照约定配送药品。合同各方确认该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格式见附表《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订单》;
(三)甲方收到乙方配送的药品,经验收合格后进行确认,由丙方按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付款;
(四)乙方不得转让、委托其它企业配送药品;不得擅自扩大配送区域或串区域配送入围药品,扰乱配送市场秩序。
第三条质量要求
(一)乙方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配送药品质量负全责;
(二)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与《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订单》中的项目内容一致,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三)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药品,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且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其他权利的情形。否则,乙方应当排除障碍并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四)乙方不得提供近效期药品,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
第四条药品包装标准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药品验收
(一)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运储包装要求或合同要求的其他情形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报丙方备案。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书面通知时,应当及时配合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
(三)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终止通知之日(传真件有效),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终止,甲方在30日内退还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第三人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临床用药暂由其他同类挂网品规药品替代。
第六条储存和管理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浪费,甲方应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储存制度,对已购进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储存要求,造成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应加强对药品效期管理,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甲方应合理采购、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
第七条交货时间及地点
(一)乙方配送药品的品规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订单执行。一般药品配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二)交货地点: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时间
(一)乙方应按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等相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二)甲方验货确认后,应及时向丙方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相关交易单据;丙方对甲方的支付申请和明细审核无误后,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
(三)丙方具体办理支付时,可采取定期汇总支付的办法,但必须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药款;结算方式由丙方与乙方协商约定;
(四)丙方对甲方药款归集,按照《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合同解除条件及处理方式
(一)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乙、丙方收到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传真、电子邮件等均有效)。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乙方破产终止合同
在甲方知悉乙方破产或即将破产之日起,即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乙、丙方收到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传真、电子邮件等均有效)。此种情形下本合同终止的,甲方不存任何违约,乙方无权获得任何赔偿,且甲方终止本合同的行为不影响甲方已经或即将做出的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三)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合同后,可以选择辅配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药品配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执行规定价格,进行二次议价的;
2、甲方不按采购合同项目约定,采购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
3、甲方无故不验收订单药品的。
如甲方存在上述行为,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双方约定如下: 。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4、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双方约定。
如乙方存在上述行为,应当向甲方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丙方不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无故拖延药款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双方约定。
(四)不可抗力违约的约定
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三方认可的事件,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相应伴随服务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核实情况,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合同周期不低于1年;
(二)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药品价格,入围药品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甲乙丙三方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反商业贿赂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方履行合同不符约定,直接影响药品配送或临床使用的,按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监发〔2011〕6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时效期间,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应有书面放弃声明。
第十五条 除本合同的约定外,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见证方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并向 县(区)卫生局确认备案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订单
序号 | 通用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单位 | 生产厂家 | 单价(元) | 数量 | 金额(元)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