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信息(以下简称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信息,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次生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需要紧急告知利益相关者、媒体、社会公众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媒体,是指示范区内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的短信平台,以及其他信息传播媒介。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广泛性、公益性的原则。

二、职责划分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信息由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明确的各类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划分标准,承担制作、发布、更新与解除工作。

(一)自然灾害类,根据事件种类分别由水务、气象、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地震等部门负责。

(二)事故灾难类,根据事件种类分别由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经济信息化、城市管理、公安、人防、航空、供电、建设、环保、质监等部门负责。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根据事件种类分别由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畜牧等部门负责。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根据事件种类分别由公安、外事、信访等部门负责。

三、信息要素

应急响应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类别、灾情情况、采取的相关措施、可能影响范围、事态发展、下一步工作措施、警示事项、应对建议、咨询电话等。

四、发布程序

应急响应信息的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参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要素,制作应急响应信息。

(二)审查批准。应急响应信息由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迅速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或者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同时通报示范区应急办。

(三)分级发布。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应急响应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应急响应信息应当以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名义发布;对于可能影响本辖区较大范围的应急响应信息,应当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并以示范区管委会名义发布。

五、发布渠道

应急响应信息应当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一)通过电话、传真、门户网站、短信发布平台等向相关部门(单位)、镇办、村(居)委会、媒体发布;

(二)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组织人员通知等向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发布,也可以通过短信发布平台、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发布。

六、有关要求

(一)示范区应急办收到应急响应信息后,应当根据相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报告,调度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御或者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省委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

(二)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收到应急响应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单位,以及所管理的学校、医疗机构、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工厂、交通设施、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供电、供水、供暖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并部署做好防御或者处置工作。

(三)各媒体收到应急响应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或者相关群体传播。

(四)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经监测、会商,认定所造成的危害逐渐减小或者消除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应急响应信息。

(五)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应急响应信息接收和发布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联络人员负责接收和发布工作,建立相互之间的联系人制度和合作机制。

(六)各级责任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应急响应信息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七、责任追究

因下列原因,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应急响应信息后,未通知或者未及时通知所属部门、所管理行业单位、本辖区村(居)委会;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应急响应信息;

(三)非法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四)经相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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