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府政务服务行为,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增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一、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其管理和提供办事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与办理行政审批等各类行政权责事项或其他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以下简称办事服务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是办事服务信息公开的主体。
二、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并及时更新办事服务信息,保证其及时、真实、准确。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对办事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内容
(一)公开服务事项目录。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业务职能,全面梳理办事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各类行政权责,形成办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并及时予以公开。
(二)公开服务资源及其内容。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逐项明确本部门、单位办事服务事项中向公众提供的各类服务资源,主要包括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办理、状态查询、结果公示、在线咨询等。所有服务资源要明确具体的服务规范标准和内容,并及时予以公开。
四、公开方式
(一)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涉及的工作制度、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办理形式、办理依据、办理结果等所有办事服务信息,应当通过示范区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政务服务大厅、对外服务窗口等方式予以公开。
(二)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等信息,各窗口部门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在对外服务窗口予以公开。
(三)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应当以当面告知、书面告知、电话通知、网站发布、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发布等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