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公开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政务公开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示范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程序,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二、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实施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策机关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决策事项)的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作出决策。
三、重大决策公开程序
(一)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管委会启动决策程序并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二)拟订决策草案
1.调查研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并通过示范区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调研情况。
2.征求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管委会有关部门、杨陵区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示范区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应当及时公开反馈。
3.咨询论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专家、专业机构等有关信息。
4.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对决策草案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开展第三方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决策草案,在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三)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在提交管委会讨论前,应当由示范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示范区法制办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充。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四)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经管委会常务会等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决策机关应当通过示范区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决策结果及依据,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五)决策执行。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执行情况。决策机关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有关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效果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