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以及《杨凌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杨陵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示范区监察室、人事局、科技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作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杨陵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落实情况、查阅服务情况、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保密审查情况以及举报、投诉、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定期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其中,示范区监察室负责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打分;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情况进行记录、打分。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的总结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两次综合考核得分平均后乘以管委会考核分值为最终得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一)每年1月底前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内容的扣1分,由科技信息中心负责记录;

(二)政策、法规、文件等资料制定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未在杨凌公众信息网上及时公开发布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由科技信息中心负责记录;

(三)以考核对象为单位,每月在杨凌公众信息网上上传更新信息少于2条的,每少1条扣1分,由科技信息中心负责记录;

(四)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由监察室负责记录;

(五)其他不符合《杨凌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要求的,视情况扣分,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奖惩制度。由管委会根据考核情况予以通报表彰或批评。对工作不力的单位限期整改。

第九条 杨陵区加挂示范区工作部门牌子的单位,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的挂靠(下属)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由其挂靠单位或主管部门监督落实,其考核结果并入挂靠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