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杨凌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肃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中省相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示范区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示范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公开信息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四)不主动履行公开义务、不主动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六)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七)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八)干扰、阻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的;

(九)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且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教育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并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条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