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杨凌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加强群众监督,建立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评议,是指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评议对象包括示范区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

(二)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科学有效;

(四)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六)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七)其他。

第五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部门代表、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日常评议。建立举报电话、政务公开监督信箱、网上投诉信箱,及时听取评议意见。

第六条评议活动由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议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整理归纳,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具备条件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等条件成熟再行解决。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解决情况要以网上公告、邮箱信件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评议工作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