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通告

杨凌金子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24户企业:

杨凌金子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20户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现予以通告。

水利部西北水利科学研究所长宇电器厂等2户非公司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你企业营业执照,现予以通告。

杨凌微云网吧等2户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你企业营业执照,现予以通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

附件下载:吊销企业名单 .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