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通告

杨凌绿凤乌鸡专业合作社等14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杨凌绿凤乌鸡专业合作社等14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也未在我局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上述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现予以通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3日

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通告.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