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杨凌示范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杨凌示范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示范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电子商务发展系列优惠政策,推动形成示范区经济发展新增长点,现将2016年度示范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编制依据

(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杨管发〔2014〕17号)

(二)《杨凌示范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杨管办发〔2014〕33号)

(三)《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杨管发〔2015〕6号)

(四)《杨凌现代农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入园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杨电商办发〔2015〕1号)

二、申报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单位或行业协会;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独立核算且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依法经营,且无不良记录;

(四)遵守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管理;

(五)其他应具备条件。

三、支持时间及方式

项目对2016年1月20日-10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予以支持。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不同性质,分类采取无偿资助、业务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四、支持范围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支持特色电商平台建设

对与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建设线上及线下杨凌特色馆、销售专区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项目建设软硬件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发展电子商务总部经济

对在示范区内设立总部经营,取得良好运营成效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平台建设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电子商务模式创新

对创新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平台应用等的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项目建设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设

1.鼓励电商企业销售杨凌产品

对销售杨凌及杨凌基地产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对应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

2.支持传统企业电商转型

对区内传统生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年度线上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加快发展农村电商

对年内建设完成并正式运营,符合标准的村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网点),给予5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发展跨境电商

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按照年度跨境电商纳税销售额,每10万美元销售收入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1.快递发货奖励

按照电子商务企业年度杨凌本地快递发单量,给予0.5元/单奖励。

2.公共服务奖励

对经认定参与园区产品整合、摄影设计、技术服务、证照办理等公共服务运营企业,以不超过年度公共服务成本2倍标准进行奖励。

3.区外服务平台奖励

对区外建设运营的电子商务载体,按照其服务对象中入驻杨凌企业的数量,给予其一定奖励。

4.物流建设奖励

对提供园区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按照2016年度物流设备软硬件投资给予一定奖励。

5.仓储租用奖励

对经核准的企业利用示范区内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开展经营,给予一定的奖励。

6.产品品质提升奖励

对企业通过区内外第三方机构开展产品检验检测及认证的,按照区内70%、区外50%的标准给予奖励。

7.人才培育奖励

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承担示范区电子商务人才系统培训的,按照年度实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给予500元/人奖励。

8.大学生本地就业奖励

对区内高校开设电子商务专业订单班,引导大学生在杨凌就业的,按照年度实际就业人数分别给予高校、用人企业2000元/人的奖励。

9.经营性ICP备案奖励

对年内新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ICP备案),并取得显著运营成效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税收贡献奖励

鼓励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按照其年度示范区税收贡献酌情给予奖励。

(四)其他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项目

1.强化服务保障

对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开展的公共服务性活动给予一定支持。

2.其他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

五、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限

(一)申报企业向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提交项目申报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一式4份胶装成册,不同项目独立成册,电子版全文扫描并转化为PDF文档(公司+项目名称命名)。

(二)项目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2016年度示范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提供,准确无误且不得缺项,否则不予受理。

(三)所有申报材料(证照、合同、票据等)原件必须一并报送审核。

(四)如申报材料发现弄虚作假,将永久取消享受财政资金资助奖励资格。

(五)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逾期申报者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聂 超 029-87035056

示范区财政局 张彦君 029-87036958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新桥北路6号政务大厦328室(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电子版材料发送至181696811@qq.com。

附件:

附件1:2016年度杨凌示范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清单.doc

附件3:杨凌示范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doc

附件2:项目申请表.doc

附件4:申报资料封面格式.doc

杨凌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16年11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