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单位:
现将《杨凌示范区2016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6年5月9日
杨凌示范区2016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处非联发【2016】3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处非联办函【2016】45号)文件精神,根据陕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处非办函【2016】8号)文件安排,杨凌示范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现结合杨凌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发生,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二、宣传重点
一是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政策,以典型案例揭示非法集资的风险及社会危害,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二是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提高社会公众的识别能力。
三是强化重点领域风险宣传。以投融资中介(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等非法集资高发领域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宣传。
四是宣传普及与非法集资相关的金融知识,介绍合法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引导公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
五是强化警示教育,以典型案例揭示非法集资的风险及社会危害,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三、活动时间及范围
宣传月活动从2015年5月10日开始,至6月10日结束,在示范区全辖区内开展。
四、职责分工:
1、示范区金融办牵头负责宣传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2、党工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杨凌电视台、《杨凌时讯》、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网站等媒体,刊登、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同时采取在线访谈、系列报道等形式,介绍非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
3、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加强对网络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及时封堵不良信息,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
4、示范区工商局负责加大对非法集资类广告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理财、投资类公司的门头、店面宣传进行整顿规范,对路边、墙面的融资广告进行集中清理,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广告宣传行为。
5、杨陵区政府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打击和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要充分发挥各宣传载体的功能,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选登典型案例。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介绍非法集资的概念、表现形式、常见手段及其危害,切实做好辖区内宣传月开展工作。
6、管委会各部门负责在单位内部积极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行为约束,引导其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抵制非法集资,为社会公众树立榜样。
7、各金融机构负责发挥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作用,在营业厅发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在其电子屏幕中滚动播放“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等打击非法集资的警示标语。
8、中国移动杨凌分公司、中国联通杨凌分公司、杨凌示范区电信局负责利用手机信息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连续向区内手机用户发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公益短信。(参考短信内容“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提醒您: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慎防血本无归”。)
9、区内两所大学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宣传工作,切实引导广大教职工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自我财产。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协同联动。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是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重要途径,涉及多个行业,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按照方案精心组织,落实职责,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示范区委宣传部门要充分调动区内各宣传平台,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强化督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特点,安排部署宣传工作,要将触角下延,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拓展宣传空间,扩大宣传对象,面向公众、面向基层;要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善于借助新媒体,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要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进行重点宣传,不断创新形式和方法,切实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强化日常宣传,推动宣传工作常态化。除集中宣传活动外,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日常宣传工作与专项排查工作的结合,着力拓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加大力度推进宣传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培育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培养公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同时积极引导专家学者、权威人士、志愿者等加入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中来,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
4、及时总结、强化督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将此次活动开展情况于6月10日前书面报示范区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宣传活动总结、图片、视频信息)。示范区处非办也将采取现场检查和暗访等方式对各单位宣传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联 系 人:成哲 联系电话/传真:87035609
电子邮箱:894137323@qq.com
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参考内容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参考内容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论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立在异地,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摘选)
(一)刑事处罚
1.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O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1.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 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5. 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6.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7. 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8. 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9.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0. 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11.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2. 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3. 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14.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5. 警惕以私募股权投资名义、提供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
16. 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七、典型案例
陕西山川林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陕西山川林业有限公司前身为陕西杨凌山川植物科技有限公司,2001年在杨凌成立时初期注册资金为110万。2003年,迁址西安市边家村。2005年,公司以租赁的宝鸡市陈仓区荒地夸大价值评估后,将注册金虚增至7180万元。2005年12月更名为陕西山川林业有限公司。
据司法鉴定,2003年6月该公司的账面资金余额只有65000余元,其中银行存款仅347元,公司现金60400元。为了解决资金困难,该公司从2003年6月至2007年9月,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合作造林、投资铁矿、畜牧养殖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亿余元。然而该公司用于造林、铁矿投资、畜牧养殖等资金仅占总吸收资金的25.13%。其余资金均被挪作他用,其中用于公司营销费用和营销人员提成1.48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