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抛洒滴漏、污染环境现象十分突出,不仅严重损害了城市形象,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城市管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准运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活动。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是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任何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批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输:
1、车辆必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2、车辆必须安装全密闭运输装置;
3、车辆必须安装警示装置。
四、运输的渣土必须到规定的地点倾倒,不得乱倒乱抛。
五、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地运输车辆监管。施工单位运输车辆一个月以内发生5次(含5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将通报规划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停止招投标、停止从业资格等相关处罚。
六、对密闭不全或篷布破损面积超过20%的车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扣押、从重处罚。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举报联系电话:029-87039922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