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6月12日就杨凌示范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公开举行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进行完善,经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通过的《杨凌示范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予以公布。
杨凌示范区烟草专卖局
2015年9月1日
杨凌示范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进一步合理布局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维护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004年公告的《杨凌示范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已不适应杨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多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对原规划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所指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的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区域内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按照依法管理,本着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购买的原则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杨凌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其中:城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周转资金须达到1万元以上;农村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周转资金须达到5000元以上。
第六条 设置零售点应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面积在18㎡以上。“固定经营场所”是指:自有营业场所房屋的权属证明、抵押贷款的购房合同、租赁房屋以租赁合同为据。同时,经营场所内应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商场、超市、烟酒店卷烟专柜面积要达到3㎡以上,便利店要达到2㎡以上,食杂店、娱乐服务和其它场所要达到1㎡以上。
第七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具体标准:
(一)零售点间距标准,城区繁华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纵横间距不得低于35米,(注:城区繁华路段指:五湖路、神农路、渭惠路中段(盛世阳光西-渭惠路转盘东)、常乐路、康乐路、公园路、高干渠、西农路);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纵横间距不得低于80米。
(二)住宅小区商用门面房按城区繁华街道布局规划标准对待;城区其他地处偏僻、相对独立的居民区、根据人流量及方便消费的原则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三)城区和乡镇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市场经营总户数的3%以内,且零售点纵横间距不少于50米。
(四)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纵横间距为35米。行政村按每自然村常驻人口500人且纵横间距大于80米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500人的,根据实际本着方便消费的原则可设1个零售点。
(五)大专院校按照该校生活服务区实际需要,按照方便消费原则,设置2个零售点。
第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者,不受第七条限制,也不妨碍该区域其他零售点布局:
(一)营业面积在500㎡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二)宾馆、酒店及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1000㎡以上,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建筑工地相对独立,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施工人员在500人以上且施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
(四)距离城区偏远的特殊场所内部有经营能力和消费需求的,可视实际情况给予办理。
第九条 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需要申请卷烟零售许可证者,可酌情予以照顾。
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独立经营,并应当出具有效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下列场所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存在有毒有害、放射性等不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以大门中心50米半径内的区域;
(三)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规划拆迁区域内的(拆迁区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邮政报刊亭,简易的铁皮房)、流动摊点(车、棚)、自动售货机(柜)等;
(五)与酒类、副食、酒店、娱乐等无关的经营场所;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烟草专卖执法、客户服务人员不能直接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检查和客户服务的军事禁区等特殊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八)其他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场所。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划第七条之规定的,在同一地段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申请先后顺序优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已取得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的零售点,因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零售点设置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而产生争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根据杨凌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行政区的重新划分,杨凌示范区烟草专卖局可适时调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公布30日后施行。杨凌示范区烟草专卖局2004年公告的原《杨凌示范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杨凌示范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