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局、商务局,示范区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30号)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2014年以来,企业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对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9号)等规定的化解产能过剩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陕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淘办发〔2013〕3号)等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四)中小企业。指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企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示范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杨凌全区内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项目支出。
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对符合失业调控政策的,仍按《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3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94号)文件执行,对同时符合稳岗政策和失业调控政策的参保单位,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至2020年底结束。
四、审核程序
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实施。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7月底前一并提出申请。此后,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具体如下:
(一)企业填写《杨凌示范区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并附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名单、稳岗措施及计划等相关凭证和资料向同级发改、经贸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后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杨陵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辖区内企业参保缴费、年度裁员率和采取的稳岗措施等情况,提出补贴初步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示范区社保中心。示范区社保中心负责审核示范区本级企业的申报资料,提出补贴意见,并对杨陵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企业名单、补贴数额和相关资料进行复审汇总后报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局对补贴资金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门户网站和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区财政局根据确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资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列“其他费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社保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办法,由企业在正常缴费后,将稳岗补贴直接划入企业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发改、经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类型、产业结构调整、经营管理规范和环保政策落实等企业资格情况;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监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审查企业裁员、参保缴费及提出补贴审核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工作。
(二)加强基金监管。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跟踪问效,简化手续,规范流程,确保基金安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企业,撤销其享受补贴资格并收回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测。杨凌示范区两级人社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效果,掌握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要对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做好统计上报。杨凌示范区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享受补贴企业的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分析总结政策执行情况,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将《杨凌示范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示范区财政局报告。
附件:1. 杨凌示范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核表.doc
2. 杨凌示范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样表).doc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
2015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