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示范区捐赠财产管理,提高示范区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促进示范区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研究起草了《示范区社会捐赠款物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664376936qq.com
(二)通信地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政务大厦520室,邮编:712100)。
(三)联系方式:029-870367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
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2015年5月13日
杨凌示范区社会捐赠款物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示范区捐赠财产管理,提高示范区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慈善捐助信息透明度,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国家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国家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2011年12月16日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示范区社会捐赠款物管理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意见)。
一、捐赠主体及财产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为捐赠主体,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二、受赠主体
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和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均为本意见所指的受赠主体,即社会公益事业受赠人(单位)。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民政局或政府其他部门可以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可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三、捐赠财产监督管理
(一)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库房管理制度、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二)受赠前,受赠人必须审查捐赠财产的合法性,并审验财产的完好性。
(三)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经捐赠人、受赠经办人、受赠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受赠机构应分设会计、出纳岗位并具有完整的财务会计账,详细登记捐赠物品及使用情况。
(五)设置库管员岗位(专、兼职),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严格出入库制度。
(六)所有受赠财产支出必须根据支出计划,规范支出流程,必须取得受益人接收签字。所有受赠资产不得改变其资助和救助用途。
(七)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八)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对上述条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信息公开
(一)公开原则: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
(二)公开内容
1.主体基本信息:受赠人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募捐活动信息: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3.接受捐赠信息: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4.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及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5.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6.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三)公开时限:受赠人日常性捐助信息当月后3日内公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次年2月底前公开;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3日内公开。
(四)公开方式:受赠人可选择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公开信息。
杨陵区民政局可建立社会公益事业捐赠受益公开网络平台,及时公布捐赠受赠和资助救助信息(被资助救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增强透明度,并为捐赠人选择受赠人和受赠人统筹协调提供便利。
五、相互协调
受赠人可互通信息,相互协调,统筹规划捐赠财产使用,尽可能让困难人都能得到资助救助,提高公益慈善资源使用效率。
六、监督检查
(一)按照管理权限,受赠人每年度应分别向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或杨陵区民政局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二)鼓励受赠人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部门或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并对外发布审计报告,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热情接待,如实答复。
(四)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和杨陵区民政局每年对全区慈善、社会福利机构的受赠情况、资产管理情况、资助救助情况等酌情进行检查评估评比,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并将评估评比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共同促进示范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