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即时信息公示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按规定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期间,凡第一款企业信息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示。

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上述企业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详情请登录“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naic.gov.cn),通过企业网上年报及信息公示常见问题解答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