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中学生奖学金及中考高考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杨陵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激励力度,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充分调动教师、学校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示范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了《杨凌示范区中学生奖学金及中考高考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并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2014年6月3日

杨凌示范区中学生奖学金及中考高考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及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示范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二条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质量第一、向一线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本区学籍、入学奖励的原则。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奖励设学生奖学金,学校集体奖,校长、教师、年级组长、班主任个人奖。

  第六条 初中以中考成绩为依据,设奖学金,奖励优秀生;以中考成绩和单科成绩为依据,奖励班主任、任课教师;以中考高中上线率和500分以上考生比率为依据,分别奖励学校集体和学校领导。

  第七条 高中以学年度综合成绩为依据,设奖学金,奖励优秀生;以单科成绩为依据,奖励任课教师、年级组长、班主任。

  第八条 以高考成绩为依据,设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以二本上线率、名校录取人数为依据,奖励学校集体和校长、教师、年级组长、班主任 。

第四章 中考奖励标准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奖励中考成绩位于全区前150名的学生。

  第1-5名,授予特等奖学金,每人奖励1万元。

  第6-20名,授予一等奖学金,金额1000元。

  第21-50名,授予二等奖学金,金额800元。

  第51-150名,授予三等奖学金,金额500元。

  第十条 教师奖励。

  1.以学生中考单科成绩为依据,奖励前3名学生的任课老师(体育、试验除外)。

  第1名,授予一等奖,奖任课老师600元/生。

  第2名,授予二等奖,奖任课老师500元/生。

  第3名,授予三等奖,奖任课老师400元/生。

  2.以各初中学校学生中考成绩为依据,奖励各科任课老师和班主任。

  按各初中初三任课教师总人数的25%奖励任课教师,每人奖励300元;按各初中初三班主任总人数的30%奖励班主任,每人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 学校集体奖、校长个人奖。以普通高中上线率为依据,奖前三名的学校和校长。给予学校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给予校长分别奖励3000、2000、1000元、主管副校长2000、1000、500元。

  以中考成绩500分(含500分)以上考生率为依据,奖励前三名的学校和校长。给予学校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给予校长分别奖励3000、2000、1000元、主管副校长2000、1000、500元。

  第十二条 凡示范区农村贫困户、城镇低保户等家庭的考生,当年中考进入全区前100名的,提出资助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除享受以上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奖励,由各高中于高一新生入学后(9月初。未在杨凌注册入学的学生不享受奖学金)申报;学校集体和教师个人奖励由学校申报。杨陵区教育局审核,示范区教育局审定颁发。

第五章 高中阶段(高中一、二年级)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按照每校每年级学生数的5%设立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其中:入围学生的10%授予一等奖学金,30%授予二等奖学金,60%授予三等奖学金。

  第十五条 以学校学年度考试成绩和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分别奖励。

  第十六条 奖学金标准分别为: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800元、三等奖学金500元。

  第十七条 以各班获奖学生奖学金总数的50%为基准,对任课老师、年级组长、班主任集体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各校制定。

  第十八条 以上奖励,由各高中学校于每学年末(7月初)申报,杨陵区教育局审核,示范区教育局审定颁发。

第六章 高考奖学金

  第十九条 对当年在杨凌示范区参加高考且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如下奖励。

  1.优胜奖。对取得陕西省文、理科第一名的考生,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二名给予5万元、第三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名校奖。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录取的考生,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生。被“985”高校录取的考生,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生。

  3.优秀奖。对总成绩排示范区文科前5名、理科前15名的考生,给予一次性如下奖励:

考生名次

文 科

1

2

3

4-5

理 科

1

2-5

6-10

11-15

奖 金 标 准

1万元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以上三项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条 凡示范区农村贫困户、城镇低保户等家庭的考生,被一本以上大学录取(未获得以上奖励)入学后,提出资助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每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

  高考奖学金由各高中申报,杨陵区教育局审核,示范区教育局审定,在高考一本录取结束后颁发。

第七章 高考对学校及教师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高考取得优异成绩的学校、校长、教师、年级组长、班主任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集体奖。

  1.综合奖。

  以学校二本上线率为依据,高于上年1-3%的,每个百分点奖学校5万元;高于4-6%的, 每个百分点奖学校8万元;高于7%以上的, 每个百分点奖学校10万元。

  2.单项奖(名校奖)。

  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录取人数为依据,奖励学校5万元/生。以“985”高校录取人数为依据,奖励学校1万元/生。

  第二十三条 个人奖。

  1.校长及班子成员奖。

  学校二本上线率每超过上年一个百分点,以1%为基准计算,每个百分点奖励校长1万元、主管副校长5000元、学校领导班子2万元。

  考生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录取的,分别奖励校长1万元/生、主管副校长5000元/生、校领导班子2万元/生。

  2.教师、年级组长、班主任奖

  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录取人数为依据,奖励任课教师、年级组长、班主任集体8万元/生。

  以“985”高校录取人数为依据,奖励任课教师、年级组长、班主任集体2万元/生。

  具体奖励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由各高中申报,杨陵区教育局审核,示范区教育局审定颁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其他学校借读,高考前回校参加考试,符合以上条件,只奖励考生和学校,不奖励教师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奖金)在示范区财政安排的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学校获得集体奖励的40%给予任课教师、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奖励,奖励办法由学校制定。奖学金(奖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截留或挪作他用,发放情况报示范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