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我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在我区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杨凌示范区辖区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并在示范区消防支队进行相关资质登记。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未进行相关资质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一)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并在示范区消防支队进行相关执业资格登记。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向示范区消防支队变更登记信息。

三、示范区消防支队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进行的管理,对示范区辖区内执业人员登记造册,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执业。

四、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具体消防技术服务前,应将参与该检测、维保项目的执业人员及具体实施情况向消防支队备案,消防支队将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示范区消防支队将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条件、申请许可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并定期将机构基本情况、执业人员信息、执业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信用评价等内容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发布并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六、正在示范区辖区内进行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请在2014年5月20日前到示范区消防支队进行相关资质登记;逾期未登记或资质审定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经营活动;将在示范区辖区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先在示范区消防支队进行登记,待资质审定合格后方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经营活动。


杨凌示范区消防支队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