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发改委系统中省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中省投资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1号)、《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中省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所有使用中省投资的产业化领域项目,包括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经贸领域专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和省级产业结构调整、服务业、环保、节能、高技术等专项计划。
二、验收时间
项目验收一般在批复建设期限的最后一年或第二年前半年进行;对2010年以前批准和2011年以后批准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要在5月31日向我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资料,我局将于6月1日—15日开展集中验收工作。对已过批复建设期限的在建项目,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进度,在5月31日向我局提交自查报告,并提出具体竣工验收的时间表,我局将于6月17日—25日开展集中督促检查工作,视项目情况提出延期、终止或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理意见。
三、验收内容
1、按照项目备案的建设内容和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以及工艺、技术要求完成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等。
2、按财务规定审定报表与报告,企业竣工财务决算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等。
3、审定工程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投入运行准备情况,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消防、抗震、工程质量等单项验收的结论意见,投资效果初步分析,工程建设总结及经验教训等。
4、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四、验收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备案批复文件;
2、资金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环保、消防、抗震、工程质量、劳动安全等单项验收报告;
5、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
6、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
7、竣工决算已经由有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中须明确中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8、项目工作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
五、验收步骤
1、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进行了项目财务、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单项验收,并对单项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后,向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积极配合验收工作,按要求提供与验收相关的所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我局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3、我局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组),视情况邀请经贸、财政、规划、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以及上级部门参加。项目单位可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4、召开验收会议。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报告、项目竣工报告、财务报告等相关报告的汇报,结合实地查看,对工程做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结论与建议,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我局将项目的最终验收结果报省发改委备案。
六、其他事项
1、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局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中省专项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省专项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挪用中省专项资金的;
(3)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请各单位安排专人与我局进行对接,按上述要求,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及时向我局报送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资料或自查报告,以确保按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联系人:樊兵 联系电话:029-87036801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