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中企规发〔2012〕10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现将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号)(以下简称国家《通知》)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指标分配

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须从按照陕中企规发〔2011〕155号文件要求建立的项目储备库中选报。具体申报数量: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中的技术进步(不含专利补助、提升研发能力项目)、专业化发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增加就业岗位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西安不超过6个,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7市分别不超过5个,铜川、商洛、杨凌3市(区)分别不超过4个,韩城市不超过1个;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项目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8市分别不超过3个,铜川、商洛、杨凌3市(区)分别不超过2个,韩城市不超过1个。

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中的专利补助、提升研发能力或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申报数量: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8市分别不超过4个,铜川、商洛、杨凌3市(区)分别不超过2个,韩城市不超过1个。同时按照要求进入项目储备库。

根据国家《通知》精神,专项资金安排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各地组织申报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时,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数量占比不得低于60%。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监管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通知》规定的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三、申报材料要求

各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通知》和财企〔2012〕96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文件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发展实际,选报一批有特色、有优势、有竞争力的好项目,并精心编制符合国家《通知》要求的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详见附件2)。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各市(区)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各市(区)财政局会同中小企业局务必于8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材料(纸质和电子文件一式5份,其中财政厅1份)。超报和逾期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五、其他

各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于2012年8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企业处)、省中小企业局(发展规划处)报送专项资金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含手机),并获取国家项目管理系统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帐号及初始密码。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省中小企业局电话:(029)87292814

省财政厅电话:(029)68936064

企业处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029)87611454   fengmd@sfgov.cn

中国中小企业陕西网电话:(029)85200319

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促进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中林

电  话:029-87035586   13119100212

传  真:029-87036940

邮  件:stone.chen@yangling.gov.cn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彦君

电  话:029-87036958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