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根据《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杨凌示范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请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职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杨凌示范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一、救助基金的来源

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按照一定比例每年拨付的专项资金和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损害赔偿款。款项划拨至示范区财政局救助基金专户。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追偿各种垫付费用,承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按照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及时垫付费用和支付困难救助金。对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费用支出提供保障,并对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农业局负责对拖拉机参加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涉及农业机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社会事业局监督各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监督医疗机构据实申请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金融办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驻杨凌分公司(分支机构)及时支付交强险范围内应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追偿垫付资金。

三、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及用途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作出书面说明。具体应当按照救治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备案)的收费标准核算。

对于72小时以内发生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80%;72小时以上发生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50%。

四、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程序

(一)抢救费的垫付

1、权利人(受害者本人、直系亲属、殡葬单位)向交巡警支队大队事故科提交垫付抢救费用申请表、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阶段结算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说明等。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大队事故科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后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支队事故科。

2、支队事故科在收到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抢救费证明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示范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3、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经确认符合垫付要求的,经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签字后,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垫(支)付通知书》,书面告知示范区财政局、交巡警支队事故科、大队事故科和医疗机构,由示范区财政局立即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大队事故科、医疗机构和申请人。

4、抢救费用到账后,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示范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出具收款凭证。

5、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送往医疗机构抢救的,大队事故科应当指派干警尽快赶赴医院了解伤情。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且需要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大队事故科应告知医疗机构提交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和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对群伤事故中伤员送往事故发生地以外的市、县(市、区)医疗机构救治的,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材料应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部门审核后,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后由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支出费用转入其基金专户内。

6、对属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的,交巡警支队大队事故科在接到垫(支)付抢救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垫(支)付通知书》送达保险公司,并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及受害人亲属。

(二)丧葬费的垫付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交巡警支队大队事故科应当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书面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权利人向大队事故科提交申请(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无主及身份无法确定的书面证明)。大队事故科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支队事故科。

2、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支队事故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送达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3、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垫(支)付通知书》书面告知示范区财政局、事故科和申请人,并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可直接到示范区财政局领取。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处理该事故的大队事故科和申请人。

(三)困难救助金的支付

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者及家属提出困难救助申请,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书、伤残鉴定结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困难救助要求的,出具《支付困难救助费用通知书》,由示范区财政局给予受害者本人或亲属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限额为1万元。困难救助费不需偿还。

(四)未知名尸体的损害赔偿金

未知名尸体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由赔偿义务人将赔偿款交示范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保管,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该款后出具收款凭证。该死亡赔偿金两年内不得作为救助基金使用,期间死者身份确定后将赔偿金交还继承人或监护人;两年后仍不能确定死者身份的,该死亡赔偿金可作为救助基金来源纳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核算。

五、救助基金的追偿

1、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大队事故科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大队事故科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记录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医疗机构所垫付费用的方式和期限,并督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

2、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和经交巡警支队大队事故科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大队事故科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发送偿还垫付费用的通知书,明确偿还期限和金额。

3、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及刑事附带民事解决损害赔偿的,大队事故科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人民法院发出《追偿协助函》。

4、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主体(赔偿义务人)发出《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提出追偿要求,申请人、受害人或其继承人等有义务协助追偿。

5、提出垫付申请的申请人或受害人从赔偿义务人或保险单位获得赔偿时,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所垫付的费用。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向救助基金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转入救助基金指定的账户(财政局提供),并注明偿还项目。偿还垫付费用后,偿还人应当将相关回执送达示范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7、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8、对于确实无法追回的垫付费用,经示范区财政局审核后,由示范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报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由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核销。

六、救助基金管理

1、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示范区财政局设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对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原则。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按照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示范区财政局增列本级救助基金管理专项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和各项委托代理费用。

3、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示范区财政局报告救助基金收支及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费用支出情况,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财政局接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书面通知后,及时将垫付费用划入医疗部门,及时将困难救助金支付给权利人。

6、杨陵区不再成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省财政厅拨付至杨陵区财政专户的救助基金,由示范区救助基金办公室按程序统筹使用。

七、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或丧葬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或丧葬费证明材料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示范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附则

1、本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2、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等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4、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细则。

5、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